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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8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張瓊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8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榮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執聲字第2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榮一因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3 、4 、5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邱榮一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及所受數拘役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就有期徒刑部分,確係在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1906號判決確定前所犯;就拘役部分,確係在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1905號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均正當,故分別裁定受刑人分別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拘役,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瓊華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8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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