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2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嘉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嘉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嘉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101 年度簡字第1034號,編號2 :101 年度簡字第1786號,編號3 :101 年度簡字第3598號),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3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刑事裁定及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