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33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亦恬原名張小恬.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8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其中增訂之「專科沒收之物」,其修正理由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增訂之」,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4 號參照)。再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固定有明文。惟依此宣告沒收之前提要件,乃係前揭物品必須屬於被告所有;倘已非屬於被告所有,自無從予以沒收,其理自不待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亦恬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民國101 年9 月25日期滿。惟該案扣得之「惡靈禁區」、「痞子英雄」、「X 戰警:金剛狼」、「博物館驚魂夜2 」、「七龍珠:全新進化」、「葉問」盜版光碟合計6 片,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云云。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於100 年8 月29日以100 年度調偵字第2039號、第2040號、第2041號緩起訴處分,而於101 年9 月2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之盜版光碟6 片,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再者,上開扣案光碟固均為被告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皆係告訴人海樂影業有限公司、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為蒐證而分別向被告所購得,並提出扣案佐證,此據海樂影業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郭玉鳳於警詢中、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陳正剛、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陳鈺主於刑事告訴狀中陳明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9761號偵查卷第5 頁、99年度偵字第9763號偵查卷第7 、8 頁、99年度偵字第9762號偵查卷第11頁),是該等光碟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亦無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單獨宣告沒收之餘地。是以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