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重利
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重利因犯如附表所示拾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重利因犯重利等1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9 所示之罪「宣告刑」欄,更正為「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 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