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月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月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月惠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9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經同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4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736號、99年度簡字第2665號等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確定。前開3 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95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9年9 月15日起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2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133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1 年7 月14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6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1 年6 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