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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月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月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月惠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9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經同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4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736號、99年度簡字第2665號等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確定。前開3 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95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9年9 月15日起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2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133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1 年7 月14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6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1 年6 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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