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進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進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進發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10月確定,於民國(下同)86年8 月1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2 月4 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受刑人陳進發執行案件資料表1份、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2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101018241號函暨所附101 年2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10101824號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等事證,因悉受刑人係犯強盜罪、無故離役罪及陸海空軍刑法搶奪等罪等案件,先後為:①臺灣高等法院86年5 月14日以86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②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87年3 月13日以87年度判字第88號、③本院88年2 月9 日以87年度訴更字第5 號等刑事判決,各為事實審理並判處其罪刑,嗣均經確定,復據上述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審理之本院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聲字第3813號裁定,就前開不得減刑之①、③各罪刑,與已經減刑之②確定罪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確定;受刑人86年8 月15日即入監執行上揭各案,而為法務部以101 年2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10101824號核准假釋等情節,皆屬實無誤,且核與本院101 年2 月7 日查列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記載情形相符,亦有本院87年度訴更字第5號、96年度聲字第3813號等裁判資料附卷足佐,故本院就旨開請求宣告受刑人陳進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事項,審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具有管轄權。再究以聲請人提出如上各事證在卷可考,綜據前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3 庭法 官 黎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