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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3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93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國慶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國慶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惟編號1 至3 備註欄內「編號1-2 」均應更正為「編號1-3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352 號、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681 、2564號、101 年度易字第2343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36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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