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8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李俊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8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國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0717 號,原審理案號:100 年度易字第435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國慶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 行至第9 行之刑事前案紀錄部分,應補充、更正為「陳國慶係瘖啞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27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犯刑法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352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兩案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32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6年5 月24日執行完畢出監;又因另犯刑法贓物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㈠96年度簡字第805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97年度易字第506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97年度簡字第385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97年度簡字第635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㈤97年度簡字第635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㈥97年度易字第341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㈦97年度簡字第616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㈠至㈥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89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並與㈦接續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0 年1 月18日(另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240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下同】2 千元,罰金易服勞役以1 千元折算1 日,至100 年1 月20日執行完畢),於99年7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經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犯罪事實末行之「當場扣得陳國慶竊得之上開行車紀錄器」,應補充為「當場扣得陳國慶竊得之上開行車紀錄器(已由詹書育立據領回)」,以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國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國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其有前述更正、補充之刑事前案紀錄之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其為瘖啞人,有其領用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 份在卷可稽,得依刑法第20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而就前述加重及減輕其刑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審酌被告本件以前已犯有數件贓物等財產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刑事前案紀錄,對於不得恣意侵害他人財產,自難諉稱不知,竟因一己私利即擅自著手竊取他人車輛內之財物,所為對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均有危害,至為不該,兼衡其犯罪之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被害人詹書育於警詢中指稱遭竊之行車紀錄器1 台約價值2 千元),且該失竊之物已由被害人立據領回,犯罪所生危害已獲填補並未持續擴大,以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0條、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俊彥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8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