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明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明忠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明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2 之犯罪日期漏載「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應予補充更正,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0 年3 月16日」,應更正為「100 年3 月6 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蕭明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