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1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忠信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忠信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6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6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100 年度訴字第241 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2 至5 :100 年度訴緝字第138 號,編號6 :100 年度矚重訴緝字第2號),編號1 至5 部分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7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比較新舊法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