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513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51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忠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忠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忠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許忠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 │ 罪名 │恐嚇 │恐嚇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46 條第1 項、同│刑法第346 條第1 項、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同│刑法第346 條第1 項 │ │ │法第339條之2 第1 項 │法第339條之2 第1 項 │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 │ │ ├───────┼───────────┼───────────┼───────────┼───────────┤ │ 犯罪日期 │100 年12月15日下午6 時│100 年12月25日下午2 時│100 年12月1 日晚間10時│100 年11月22日下午5 時│ │ │15分許 │45分許 │10分許 │7 分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1 年度偵字第5671號 │101 年度偵字第5671號 │101 年度偵字第8482號 │101 年度偵字第8482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1 年度易字第952 號 │101 年度易字第952 號 │101 年度易字第2463號 │101 年度易字第2463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 年4 月27日 │101 年4 月27日 │101 年9 月11日 │101 年9 月11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1 年度易字第952 號 │101 年度易字第952 號 │101 年度易字第2463號 │101 年度易字第2463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6 月4 日 │101 年6 月4 日 │101 年10月5 日 │101 年10月5 日 │ ├──┴────┼───────────┴───────────┼───────────┴───────────┤ │ 備 註 │編號1 、2 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952 號判│編號3 、4 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463號判│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