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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8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海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8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區傑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區傑瑋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區傑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區傑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941號及101 年度訴字第447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6 月、8 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88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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