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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4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4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智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7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智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智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8年3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㈠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03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㈡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91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期徒刑9 月、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月確定;㈢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8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948號駁回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386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6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㈣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25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784號駁回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755號駁回上訴確定;㈤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7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㈣、㈤所示各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上開有期徒刑3 年6 月及2 年經移送執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9 月5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後,終結日為103 年7 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2142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4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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