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瑞鴻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瑞鴻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莊瑞鴻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被告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可易科罰金,雖被告所定之應執行刑逾6 個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法 官 何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