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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9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9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曹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08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嘉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嘉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 號判決同此意旨)。

三、經查:受刑人曹嘉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壹日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3 月8 日下午4 時│101 年2 月22日        │
│                │30分許接受採尿時回溯96│                      │
│                │小時內之某時(不含警力│                      │
│                │拘束期間)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3092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091號│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 年度簡字第4561號  │101 年度簡字第5049號  │
│      ├────┼───────────┼───────────┤
│      │判決日期│101 年7 月30日        │101 年8 月9 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1 年8 月28日        │101 年9 月4 日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 項                │第2 項                │
├────────┼───────────┴───────────┤
│  備        註  │編號一部分業於101 年10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9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