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6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6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郭進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郭進維因竊盜案件,前雖曾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3659號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所犯前揭竊盜案件,業由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後,於101 年11月23日以101 年度簡字第75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並於101 年12月20日確定在案,且於101 年12月25日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前揭徒刑刑期時,原羈押效力即已消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現既非本院羈押人犯,其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自有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