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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63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6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郭進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郭進維因竊盜案件,前雖曾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3659號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所犯前揭竊盜案件,業由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後,於101 年11月23日以101 年度簡字第75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並於101 年12月20日確定在案,且於101 年12月25日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前揭徒刑刑期時,原羈押效力即已消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現既非本院羈押人犯,其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自有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6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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