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66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柏賢 陳奕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百零一年度聲沒字第六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賭具撲克牌壹副(伍拾貳張)、賭資新臺幣貳佰貳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一二○號被告李柏賢、陳奕傑賭博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牌一副(五十二張)、賭資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元,分別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李柏賢、陳奕傑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下午八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號之茶騷有味泡沫紅茶店即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以撲克牌玩大老二(玩法:每人分十七張牌,梅花三先出,接著以數字及花色比大小出牌,出完者勝),輸家須付贏者二十元,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下午八時四十分許,為獲報員警前往查緝,因而查獲,被告李柏賢等二人涉犯賭博罪部分,均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以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之撲克牌一副(五十二張)、賭資二百二十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供認在卷,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