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606 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606 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建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建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第1 項                │                      │
├───────┼───────────┼───────────┤
│  犯罪日期    │100 年9 月12日晚間8 、│100 年8 月18日凌晨3 時│
│              │9 時許                │20分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6483號 │100 年度偵字第29158 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2779號  │100 年度易字第4318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 年11月30日        │100 年12月29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2779號  │100 年度易字第4318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 年12月20日        │101 年1 月30日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606 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