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國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國強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國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周國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100 年7 月19日14時37分許為│100 年9 月5 日17時許 │ │ │警採尿回溯96小時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5705號 │年度毒偵字第7318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0 年度簡字第6733號 │100 年度簡字第8775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0 年10月11日 │100 年12月26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0 年度簡字第6733號 │100 年度簡字第8775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0 年11月1 日 │101 年1 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