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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國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國強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國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周國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100 年7 月19日14時37分許為│100 年9 月5 日17時許      │
│              │警採尿回溯96小時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5705號        │年度毒偵字第7318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0 年度簡字第6733號      │100 年度簡字第8775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0 年10月11日            │100 年12月26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0 年度簡字第6733號      │100 年度簡字第8775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0 年11月1 日            │101 年1 月14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0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