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貴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貴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記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鄭貴仲因犯如附件一覽表(下稱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即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339號【編號1 】、100 年度簡字第7868號【編號2 】等刑事判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如上各案判決書、簡易判決書及起訴書、執行案件資料表(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352 號卷),並詳酌本院職權查得受刑人最近之前案紀錄表列載情形,核認如前揭聲請意旨並無違誤,爰酌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諭知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欄所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3 庭法 官 黎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