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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8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貴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貴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記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鄭貴仲因犯如附件一覽表(下稱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即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339號【編號1 】、100 年度簡字第7868號【編號2 】等刑事判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如上各案判決書、簡易判決書及起訴書、執行案件資料表(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352 號卷),並詳酌本院職權查得受刑人最近之前案紀錄表列載情形,核認如前揭聲請意旨並無違誤,爰酌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諭知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欄所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3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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