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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6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吉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4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吉益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吉益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謝吉益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2款│
│              │項                        │項                        │                          │
├───────┼─────────────┼─────────────┼─────────────┤
│  犯罪日期    │100 年7 月12日            │100 年7 月12日            │100 年5 月8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5648號        │年度毒偵字第5648號        │年度偵字第23847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2092號      │100 年度訴字第2092號      │100 年度易字第3559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0 年9 月30日            │100 年9 月30日            │100 年11月30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2092號      │100 年度訴字第2092號      │100 年度易字第3559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0 年10月18日            │100 年10月18日            │101 年1 月2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