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丁宇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5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宇龍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丁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780號、100 年度易字第313 號、第316 號及第2692號各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附表編號4 所示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0 年1 月17日19時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確定判決欄之案號應更正為:「100 年度易字第2692號」;其餘均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