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英傑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1 年度聲減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黃英傑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與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英傑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4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罪 │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 │ │ │ │他人之著作財產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減為│ │ │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貳月 │ │ │ │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5 月1 日起至同│96年1 月25日上午9 │95年8 月21日某時 │ │ │年7 月30日晚間9 時│時44分許 │ │ │ │30分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度及案號 │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 │ │1007號 │19271 號 │19271 號 │ ├─┬───────┼─────────┼─────────┼─────────┤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5年度簡字第4845號│100 年度智訴字第27│100 年度智訴字第27│ │實│ │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95年12月29日 │100 年10月31日 │100 年10月31日 │ ├─┼───────┼─────────┼─────────┼─────────┤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95年度簡字第4845號│100 年度智訴字第27│100 年度智訴字第27│ │決│ │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6年2 月12日 │100 年11月25日 │100 年11月25日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35 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符合第2 條第1 項第│符合第2 條第1 項第│符合第2 條第1 項第│ │例 │3 款 │3 款(已減) │3 款(已減)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貳月 │ │罰金額或或褫奪公權│ │日(原確定判決已減│(原確定判決已減刑│ │期間 │ │刑) │) │ ├─────────┼─────────┼─────────┼─────────┤ │備 註 │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1年度執 │板橋地檢101年度執 │ │ │第2610號(易科罰金│字第877號(尚未執 │字第877號(尚未執 │ │ │執行完畢) │行) │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