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緝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自緝字第 11號自 訴 人 永翼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永翼 被 告 賴俊豪原名賴錦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6 日以101 年度自緝字第11號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有關「選任辯護人 謝心味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當事人欄有關「選任辯護人謝心味律師」之記載,顯係誤載,又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其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