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緝字第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自緝字第
11號自 訴 人 永翼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永翼
- 被告
- 賴俊豪原名賴錦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6 日以101 年度自緝字第11號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有關「選任辯護人 謝心味律師」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當事人欄有關「選任辯護人謝心味律師」之記載,顯係誤載,又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其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