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3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36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溱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所為之101 年度訴字第123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姓名所載「高溱歧」應更正為「高溱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姓名應載為「高溱岐」,經本院誤載為「高溱歧」,惟此等文字誤繕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