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歐得威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蘭豐
- 被告
- 謝宣齊
- 被告
- 盛高國際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李經輝
- 選任辯護人
- 劉禹劭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立業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泰溢律師
- 被告
- 羅國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