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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3號

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歐得威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蘭豐
被告
謝宣齊
被告
盛高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經輝
選任辯護人
劉禹劭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立業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泰溢律師
被告
羅國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維斌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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