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81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耀宗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4218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鄭耀宗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證據部分,應加列被告於本院自白(本院101 年9 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鄭耀宗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其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有起訴書所載前案,並經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毒品所生危害暨施用毒品之性質,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潘韋廷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劉順寬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4 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起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1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