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91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信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119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潘信義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潘信義與林寶月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林寶月(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1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確定)擔任雅爵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雅爵公司,原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311 號7 樓之1 ,嗣於95年9 月 27日遷址至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路510 巷2 號2 樓,復於96年6 月26日遷址至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路○ 段327 巷15號5 樓)之登 記負責人,而由潘信義實際負責業務。渠等明知雅爵公司與啟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詳如附表所示)並無實際交易,竟自95年5 月起至97年4 月間止,由潘信義接續在不詳地點,開立無銷貨事實之統一發票共223 張,銷售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514萬7940元,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雅爵公司開立予各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張數、銷售額及稅額詳如附表所示),供各該公司行號等納稅義務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其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各該公司行號提出申報扣抵明細詳如附表所示)。潘信義與林寶月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上開公司行號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373 萬272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資料查核管理及課稅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潘信義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前揭事實,為被告潘信義在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另案被告林寶月、證人即受託為雅爵公司申報營業稅之記帳士戴銘亨、證人即經領雅爵公司統一發票購票證之經領人彭靖雯於偵查中證述甚明。此外,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雅爵實業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雅爵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附卷可稽。是堪認被告上開不利己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被告潘信義明知雅爵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所示公司行號之事實,竟仍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提供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充作進項憑證,該等公司行號再持上開發票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進項金額,憑供扣抵銷項稅額,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㈡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司法院(78)廳刑一字第1692號函)。被告就提供附表所示之不實發票予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逃漏稅捐,與雅爵公司登記負責人林寶月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潘信義雖非屬雅爵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既因與為公司之負責人林寶月共犯,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再本件被告潘信義雖不具有身分關係,然本院審酌其多次利用人頭擔任公司負責人之方式,涉犯相關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42 號刑事判決、101 年度審簡字第439 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78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169、1180號刑事判決存卷可稽,且依證人林寶月、戴銘亨於偵查中所述,本件雅爵公司之業務均係交由被告處理等情,認為被告所犯情節顯然較為嚴重,故不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說明。 ㈢再被告自95年5 月起至97年4 月間止,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並幫助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又本案犯罪行為已跨越95年5 月24日商業會計法第71條修正施行及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而其本案犯行既係實質上一罪,則屬已在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刑法修正後犯罪,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附此敘明。被告潘信義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作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方式,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被告乃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為圖謀私利,填發不實之會計憑證,所為影響商業文書之正確性及社會經濟之正常發展,另以虛開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管理之公平與正確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兼衡被告所虛偽開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數額,犯罪之時間、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始有減刑條例之適用,此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之犯罪行為既接續實施至97年4 月間,則本案自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雅爵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 │ │ (單位:新臺幣) │(單位:新臺幣)│ │ (單位:新臺幣) │(單位:新臺幣)│ ├──┼──────────┼──┼─────────┼────────┼──┼─────────┼────────┤ │ 1 │啟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175 萬2500元(起訴│ 8萬7625元│ 7│175 萬2500元(起訴│ 8萬7625元│ │ │ │ │書誤載為1752萬500 │ │ │書誤載為1752萬500 │ │ │ │ │ │元) │ │ │元) │ │ ├──┼──────────┼──┼─────────┼────────┼──┼─────────┼────────┤ │ 2 │更衣室精品店 │ 1│ 14萬2857元│ 7143元│ 1│ 14萬2857元│ 7143元│ ├──┼──────────┼──┼─────────┼────────┼──┼─────────┼────────┤ │ 3 │綺卡妮國際有限公司 │ 9│ 304萬1400元│ 15萬2071元│ 9│ 304萬1400元│ 15萬2071元│ ├──┼──────────┼──┼─────────┼────────┼──┼─────────┼────────┤ │ 4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 1│ 20萬元│ 1萬元│ 1│ 20萬元│ 1萬元│ │ │司 │ │ │ │ │ │ │ ├──┼──────────┼──┼─────────┼────────┼──┼─────────┼────────┤ │ 5 │奧尼奧斯國際有限公司│ 1│ 10萬元│ 5000元│ 1│ 10萬元│ 5000元│ ├──┼──────────┼──┼─────────┼────────┼──┼─────────┼────────┤ │ 6 │讚全國際有限公司 │ 22│ 551萬5980元│ 27萬5801元│ 22│ 551萬5980元│ 27萬5801元│ ├──┼──────────┼──┼─────────┼────────┼──┼─────────┼────────┤ │ 7 │台灣絕世好波有限公司│ 4│ 143萬8150元│ 7萬1909元│ 4│ 143萬8150元│ 7萬1909元│ ├──┼──────────┼──┼─────────┼────────┼──┼─────────┼────────┤ │ 8 │合麟企業有限公司 │ 10│ 797萬2730元│ 39萬8636元│ 10│ 797萬2730元│ 39萬8636元│ ├──┼──────────┼──┼─────────┼────────┼──┼─────────┼────────┤ │ 9 │富特偉實業股份有限公│ 1│ 6萬2000元│ 3100元│ 1│ 6萬2000元│ 3100元│ │ │司 │ │ │ │ │ │ │ ├──┼──────────┼──┼─────────┼────────┼──┼─────────┼────────┤ │ 10 │紅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3│ 47萬4600元│ 2萬3730元│ 3│ 47萬4600元│ 2萬3730元│ ├──┼──────────┼──┼─────────┼────────┼──┼─────────┼────────┤ │ 11 │草根網路企業有限公司│ 14│ 81萬4120元│ 4萬707元│ 14│ 81萬4120元│ 4萬707元│ ├──┼──────────┼──┼─────────┼────────┼──┼─────────┼────────┤ │ 12 │慶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 14萬2857元│ 7143元│ 1│ 14萬2857元│ 7143元│ ├──┼──────────┼──┼─────────┼────────┼──┼─────────┼────────┤ │ 13 │亮晶晶企業社 │ 4│ 105萬2382元│ 5萬2618元│ 4│ 105萬2382元│ 5萬2618元│ ├──┼──────────┼──┼─────────┼────────┼──┼─────────┼────────┤ │ 14 │倍捷國際有限公司 │ 22│ 1809萬5238元│ 90萬4761元│ 22│ 1809萬5238元│ 90萬4761元│ ├──┼──────────┼──┼─────────┼────────┼──┼─────────┼────────┤ │ 15 │蒙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20萬元│ 1萬元│ 1│ 20萬元│ 1萬元│ ├──┼──────────┼──┼─────────┼────────┼──┼─────────┼────────┤ │ 16 │金昆明有限公司 │ 5│ 348萬8205元│ 17萬4410元│ 5│ 348萬8205元│ 17萬4410元│ ├──┼──────────┼──┼─────────┼────────┼──┼─────────┼────────┤ │ 17 │凱舜工程有限公司 │ 1│ 24萬9400元│ 1萬2470元│ 1│ 24萬9400元│ 1萬2470元│ ├──┼──────────┼──┼─────────┼────────┼──┼─────────┼────────┤ │ 18 │得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 11萬8384元│ 5919元│ 1│ 11萬8384元│ 5919元│ ├──┼──────────┼──┼─────────┼────────┼──┼─────────┼────────┤ │ 19 │麟登實業有限公司 │ 53│ 1299萬8826元│ 64萬9946元│ 53│ 1299萬8826元│ 64萬9946元│ ├──┼──────────┼──┼─────────┼────────┼──┼─────────┼────────┤ │ 20 │祺鋒國際有限公司 │ 4│ 262萬5108元│ 13萬1256元│ 4│ 262萬5108元│ 13萬1256元│ ├──┼──────────┼──┼─────────┼────────┼──┼─────────┼────────┤ │ 21 │爵品社 │ 1│ 10萬元│ 5000元│ 1│ 10萬元│ 5000元│ ├──┼──────────┼──┼─────────┼────────┼──┼─────────┼────────┤ │ 22 │泓臻有限公司 │ 5│ 228萬5713元│ 11萬4287元│ 5│ 228萬5713元│ 11萬4287元│ ├──┼──────────┼──┼─────────┼────────┼──┼─────────┼────────┤ │ 23 │立帝有限公司 │ 10│ 469萬8100元│ 23萬4906元│ 10│ 469萬8100元│ 23萬4906元│ ├──┼──────────┼──┼─────────┼────────┼──┼─────────┼────────┤ │ 24 │格沙服飾有限公司 │ 5│ 47萬5449元│ 2萬3772元│ 5│ 47萬5449元│ 2萬3772元│ ├──┼──────────┼──┼─────────┼────────┼──┼─────────┼────────┤ │ 25 │協昇國際有限公司 │ 10│ 391萬3504元│ 19萬5676元│ 10│ 391萬3504元│ 19萬5676元│ ├──┼──────────┼──┼─────────┼────────┼──┼─────────┼────────┤ │ 26 │錦瑞興業有限公司 │ 1│ 9萬4500元│ 4725元│ 0│0 元(起訴書誤載為│0 元(起訴書誤載│ │ │ │ │ │ │ │9 萬4500元 │為4725元) │ ├──┼──────────┼──┼─────────┼────────┼──┼─────────┼────────┤ │ 27 │瑞鈦展業有限公司 │ 1│ 9萬6350元│ 4818元│ 0│0 元(起訴書誤載為│0 元(起訴書誤載│ │ │ │ │ │ │ │9 萬6350元 │為4818元) │ ├──┼──────────┼──┼─────────┼────────┼──┼─────────┼────────┤ │ 28 │三月皮件有限公司 │ 5│ 104萬8260元│ 5萬2413元│ 5│ 104萬8260元│ 5萬2413元│ ├──┼──────────┼──┼─────────┼────────┼──┼─────────┼────────┤ │ 29 │俊銓國際服飾店(註一│ 2│ 57萬1428元│ 2萬8572元│ 1│ 28萬5714元│ 1萬4286元│ │ │) │ │ │ │ │ │ │ ├──┼──────────┼──┼─────────┼────────┼──┼─────────┼────────┤ │ 30 │一昇布業行 │ 15│ 487萬8288元│ 24萬3913元│ 15│ 487萬8288元│ 24萬3913元│ ├──┼──────────┼──┼─────────┼────────┼──┼─────────┼────────┤ │ 31 │貳號工作室等6 家(註│ 6│ 7萬8155元│ 3907元│ 2│6 萬1000元(起訴書│3050元(起訴書誤│ │ │二)銷售額新臺幣4 萬│ │ │ │ │誤載為7 萬8155元)│載為3907元) │ │ │元以下 │ │ │ │ │ │ │ ├──┼──────────┼──┼─────────┼────────┼──┼─────────┼────────┤ │小計│ │ 226│ 7872萬4484元│ 393萬6234元│ 219│ 7823萬765元│ 391萬1548元│ ├──┼──────────┼──┼─────────┼────────┼──┼─────────┼────────┤ │ 減 │聖嫚莎名品創意坊等2 │ 3│ 87萬920元│ 4萬3546元│ 3│ 87萬920元│ 4萬3546元│ │ │家營業人非屬異常進項│ │ │ │ │ │ │ ├──┼──────────┼──┼─────────┼────────┼──┼─────────┼────────┤ │ 減 │銷貨退回及折讓 │ │ 270萬5624元│ 13萬5282元│ │ 270萬5624元│ 13萬5282元│ ├──┼──────────┼──┼─────────┼────────┼──┼─────────┼────────┤ │合計│ │ 223│ 7514萬7940元│ 375萬7406元│ 216│ 7465萬4221元│ 373萬2720元│ ├──┴──────────┴──┴─────────┴────────┴──┴─────────┴────────┤ │註一:雅爵公司開立予俊銓國際服飾店之統一發票張數共計2 張,發票字軌號碼分別為PU00000000、PU00000000(見98年度偵字第│ │ 21490 號偵查卷第204 頁),起訴書漏列其中1 筆。 │ │註二:銷售額新臺幣4 萬元以下之6 家公司行號分別為貳號工作室、富桑國際有限公司、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復興煤礦股│ │ 份有限公司、新豐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尚麟商行,其中僅新豐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尚麟商行有提出申報,申報扣抵明細分別│ │ 為銷售額3 萬5000元(稅額1750元)、2 萬6000元(稅額13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