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5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354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世偉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446 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世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就證據部分,應加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本院101 年11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黃世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其施用各該毒品前持有各該毒品之行為,為各該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上所為之行為,係1 行為,同時施用第1 級、第2 級毒品,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1 級毒品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毒品所生危害暨施用毒品性質特殊,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陳宗賢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劉順寬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4 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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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