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0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丘燕崙
- 選任辯護人
- 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430、27431、29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丘燕崙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叁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丘燕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10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丘燕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又所犯係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被告前經警方拘提到案,及涉嫌販賣毒品之次數甚多,情節重大,被告將來可能為規避刑責而逃亡之可能性相當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而於101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並於102年1月22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其自白不諱,並有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顯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販賣毒品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之罪,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本案被告前經警方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況本件案件雖經審理終結,然尚未確定,須確保被告於上訴審到庭接受審判及案件確定後之執行,再衡酌被告犯案情節對於個人、社會法益之侵害,以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仍認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存在,應自102年 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102年3月14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