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7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世坤
- 指定辯護人
- 丁穩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世坤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潘世坤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8 款所定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1 年5 月2 日起裁定予以羈押,並自101 年8 月2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因被告另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以100 年度簡字第753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1 年度審簡字第26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4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自101 年8 月13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8 月13日101 年執助竹字第2533號執行指揮書1 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其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即101 年8 月1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