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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7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曾淑娟曹惠玲廣于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世坤
指定辯護人
丁穩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世坤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潘世坤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8 款所定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1 年5 月2 日起裁定予以羈押,並自101 年8 月2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因被告另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以100 年度簡字第753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1 年度審簡字第26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4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自101 年8 月13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8 月13日101 年執助竹字第2533號執行指揮書1 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其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即101 年8 月1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