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信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1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信義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潘信義為齊揚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齊揚公司,址設於臺北縣永和市《已改制為新北市永和區○○○街20巷9 號1 樓)之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自民國96年7 月至97年3 月25 日 間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介紹黃上豪(其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業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在案)擔任齊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潘信義與黃上豪均明知齊揚公司為虛設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而無進貨及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6年7 月至97年2 月間止,接續填製業務上所製作之如附表一所示性質屬於商業會計法所定之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25 張,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於依營業稅法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持以作為當期之進項憑證以扣抵營業稅款,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額共新臺幣(下同)6,446,314 元(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名稱、行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及逃漏營業稅額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務管理及稅收之正確性,再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0張(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名稱、開立統一發票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作為進項扣抵銷項稅額之用。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核並無非出於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證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再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被告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據證人黃上豪、梁玉書、戴銘亨、劉兆詮於偵查中及證人梁玉書、戴銘亨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齊揚公司96年9 月6 日營利事業統一發票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委託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齊揚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7年9 月5 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970023241號函檢附齊揚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齊揚公司變更登記表、齊揚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行動策略科技有限公司、捷秀科技有限公司、正益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昇宜實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刑事案件移送書、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已扣抵銷項稅額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為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不得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予填製;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又商業會計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八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44號裁判意旨參照)。另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參照)。 四、查被告取得由黃上豪以登記負責人名義所申請之齊揚公司統一發票,並接續將齊揚公司銷售貨物(或服務)予如附表一所示農億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行號之不實交易項目、金額等事項,填載於屬被告業務範圍內所作成之齊揚公司統一發票內,而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發票張數、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將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而行使之,由各該公司、行號持以作為進項憑證扣減其銷項稅額,因而逃漏各該公司、行號之營業稅額(提出申報之張數、金額、逃漏之稅額亦詳附表一所示),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於本案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就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與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黃上豪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二罪與黃上豪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舉動,仍應各評價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審諸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既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為方式,而其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已屬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則其所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二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既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分論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應可認被告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該當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二罪構成要件,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僅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末按稅捐稽徵法之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須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成立要件,又虛設行號本身無進銷貨之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可言,因此無本身逃漏稅捐之問題。經查,被告自承齊揚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且齊揚公司自96年7 月至97年2 月間止,其所申報之進項總額共計150,418,987 元,而齊揚公司所取得供申報所用之進項統一發票,係取自無實際交易之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金額總計達150,411,725 元,其異常進項金額占其總進項比例近100 %,故齊揚公司應可認並無實際營業,則該公司既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自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當無逃漏營業稅可言,是齊揚公司既無實際營業,即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無從產生逃漏稅捐之結果,併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為齊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不思以正當手段經營業務,竟隨意填載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供其他公司逃漏稅捐使用,不僅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正確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行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數額,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俊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齊揚公司銷項分析表(時間:96年7月至97年2月) ┌──┬──────────────────────────┬───────────────┐ │ │ 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銷售明細 │提出扣抵明細 │ │ ├──────────┬──┬──────┬─────┼──┬──────┬─────┤ │編號│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張數│虛偽開立統一│虛開統一發│張數│扣抵金額(新│扣抵(幫助│ │ │司名稱 │ │發票之金額(│票稅額(新│ │臺幣:元) │逃漏稅)金│ │ │ │ │新臺幣:元)│臺幣:元)│ │ │額 │ ├──┼──────────┼──┼──────┼─────┼──┼──────┼─────┤ │ 1 │農億工程有限公司 │ 6 │ 3,083,854│ 154,193│ 6 │ 3,083,854│ 154,193│ ├──┼──────────┼──┼──────┼─────┼──┼──────┼─────┤ │ 2 │大雷工程有限公司 │ 4 │ 5,450,000│ 272,500│ 4 │ 5,450,000│ 272,500│ ├──┼──────────┼──┼──────┼─────┼──┼──────┼─────┤ │ 3 │廣享工程有限公司 │ 4 │ 2,500,000│ 125,000│ 4 │ 2,500,000│ 125,000│ ├──┼──────────┼──┼──────┼─────┼──┼──────┼─────┤ │ 4 │富特偉實業股份有限公│ 2 │ 504,264│ 25,214│ 2 │ 504,264│ 25,214│ │ │司 │ │ │ │ │ │ │ ├──┼──────────┼──┼──────┼─────┼──┼──────┼─────┤ │ 5 │復興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3 │ 925,445│ 46,273│ 3 │ 925,445│ 46,273│ ├──┼──────────┼──┼──────┼─────┼──┼──────┼─────┤ │ 6 │光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 │ 540,520│ 27,026│ 2 │ 540,520│ 27,026│ ├──┼──────────┼──┼──────┼─────┼──┼──────┼─────┤ │ 7 │合銘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4 │ 3,980,953│ 199,048│ 3 │ 2,857,143│ 142,857│ ├──┼──────────┼──┼──────┼─────┼──┼──────┼─────┤ │ 8 │金益誠鋼鐵實業有限公│ 24 │ 60,566,153│ 3,028,310│ 24 │ 60,566,153│ 3,028,310│ │ │司 │ │ │ │ │ │ │ ├──┼──────────┼──┼──────┼─────┼──┼──────┼─────┤ │ 9 │北鋼有限公司 │ 5 │ 4,042,421│ 202,121│ 5 │ 4,042,421│ 202,121│ ├──┼──────────┼──┼──────┼─────┼──┼──────┼─────┤ │ 10 │鼎佳鋼鐵有限公司 │ 6 │ 4,732,223│ 236,614│ 5 │ 4,000,865│ 200,046│ ├──┼──────────┼──┼──────┼─────┼──┼──────┼─────┤ │ 11 │聯宇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7 │ 5,729,478│ 286,474│ 7 │ 5,729,478│ 286,474│ ├──┼──────────┼──┼──────┼─────┼──┼──────┼─────┤ │ 12 │永欣國際資源有限公司│ 5 │ 5,742,163│ 287,108│ 4 │ 4,332,524│ 216,626│ ├──┼──────────┼──┼──────┼─────┼──┼──────┼─────┤ │ 13 │有義營造有限公司 │ 1 │ 70,000│ 3,500│ 1 │ 70,000│ 3,500│ ├──┼──────────┼──┼──────┼─────┼──┼──────┼─────┤ │ 14 │亞太金聯資產管理股份│ 6 │ 8,250,000│ 412,500│ 6 │ 8,250,000│ 412,500│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5 │永昶工程有限公司 │ 2 │ 800,000│ 40,000│ 2 │ 800,000│ 40,000│ ├──┼──────────┼──┼──────┼─────┼──┼──────┼─────┤ │ 16 │銓旺來企業有限公司 │ 12 │ 6,970,000│ 348,500│ 12 │ 6,970,000│ 348,500│ ├──┼──────────┼──┼──────┼─────┼──┼──────┼─────┤ │ 17 │虎揚科技有限公司 │ 4 │ 5,500,000│ 275,000│ 4 │ 5,500,000│ 275,000│ ├──┼──────────┼──┼──────┼─────┼──┼──────┼─────┤ │ 18 │昕皇工程有限公司 │ 4 │ 5,100,000│ 255,000│ 4 │ 5,100,000│ 255,000│ ├──┼──────────┼──┼──────┼─────┼──┼──────┼─────┤ │ 19 │大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1 │ 900,000│ 45,000│ 1 │ 900,000│ 45,000│ │ │公司 │ │ │ │ │ │ │ ├──┼──────────┼──┼──────┼─────┼──┼──────┼─────┤ │ 20 │厲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 170,000│ 8,500│ 1 │ 170,000│ 8,500│ ├──┼──────────┼──┼──────┼─────┼──┼──────┼─────┤ │ 21 │裕富工程行 │ 2 │ 642,000│ 32,100│ 2 │ 642,000│ 32,100│ ├──┼──────────┼──┼──────┼─────┼──┼──────┼─────┤ │ 22 │鼎豐企業社 │ 3 │ 1,820,000│ 91,000│ 3 │ 1,820,000│ 91,000│ ├──┼──────────┼──┼──────┼─────┼──┼──────┼─────┤ │ 23 │新豐氣体股份有限公司│ 1 │ 621,472│ 31,074│ 1 │ 621,472│ 31,074│ ├──┼──────────┼──┼──────┼─────┼──┼──────┼─────┤ │ 24 │韋良木箱有限公司 │ 7 │ 3,550,000│ 177,500│ 7 │ 3,550,000│ 177,500│ ├──┼──────────┼──┼──────┼─────┼──┼──────┼─────┤ │ 25 │世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 1 │ 171,429│ 8,571│ 0 │ 0│ 0│ │ │公司 │ │ │ │ │ │ │ ├──┼──────────┼──┼──────┼─────┼──┼──────┼─────┤ │ 26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 │ 24,115,700│ 1,205,785│ 0 │ 0│ 0│ ├──┴──────────┼──┼──────┼─────┼──┼──────┼─────┤ │ 合 計 │125 │ 156,478,075│ 7,823,911│113 │ 128,926,139│ 6,446,314│ └─────────────┴──┴──────┴─────┴──┴──────┴─────┘ 附表二、齊揚公司進項分析表(時間:96年7月至97年2月) ┌──┬─────────────┬────┬──────┬─────┐ │編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名稱│虛偽開立│虛偽開立統一│稅額(新臺│ │ │ │統一發票│發票之金額(│幣:元) │ │ │ │張數 │新臺幣:元)│ │ ├──┼─────────────┼────┼──────┼─────┤ │ 1 │行動策略科技有限公司 │ 10 │ 35,306,739│ 1,765,338│ ├──┼─────────────┼────┼──────┼─────┤ │ 2 │欣翔實業有限公司 │ 9 │ 28,190,530│ 1,409,529│ ├──┼─────────────┼────┼──────┼─────┤ │ 3 │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 │ 8 │ 45,626,787│ 2,281,339│ ├──┼─────────────┼────┼──────┼─────┤ │ 4 │捷秀科技有限公司 │ 4 │ 10,793,000│ 539,650│ ├──┼─────────────┼────┼──────┼─────┤ │ 5 │正益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3 │ 14,536,269│ 726,813│ ├──┼─────────────┼────┼──────┼─────┤ │ 6 │昇宜實業有限公司 │ 6 │ 15,958,400│ 797,920│ ├──┴─────────────┼────┼──────┼─────┤ │ 合 計 │ 40 │ 150,411,725│ 7,520,5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