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音 選任辯護人 沈孟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2462號),及移送併辦(100 年度偵緝字第246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嘉音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嘉音與藍基銘(經本院以101 年度重訴緝字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不詳名籍自稱「蕭晉文」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藍基銘先後自民國92年3 月31日及93年5 月24日起擔任址設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路○段53號10樓之復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翊公司)及址設臺北縣三峽鎮(現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路6 巷8 號1 樓之強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運公司)登記負責人,即皆屬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又其等均明知復翊公司、強運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事實,仍在不詳處所,由「蕭晉文」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二所示公司;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則持以充作向復翊公司、強運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如附表一、二所示營業稅額,陳嘉音、藍基銘、「蕭晉文」即共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 至9 、11、12、14至16所示公司,逃漏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 至9 、11、12、14至16所示之營業稅額(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公平性。二、陳嘉音係址設臺北縣五股鄉(現改制為新北市五股區○○○路○段12號10樓之2 之保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旭公司)實際負責人,即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保旭公司自93年8 月至94年8 月間並無銷貨予如附表三所示公司之事實,仍承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在不詳處所,虛偽填製如附表三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予附表三所示公司;附表三所示公司則持以充作向保旭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如附表三所示營業稅額,陳嘉音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公司,逃漏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營業稅額(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公平性。 三、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被告陳嘉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游春齡、林瑞玲、廖木村、劉秀英、藍基銘所證相符,並有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復翊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經濟部91年4 月17日經授中字第09131990940 號函、92年3 月26日經授中字第09231838010 號函、92年4 月1 日經授中字第09231860790 號函、93年4 月26日經授中字第09332034730 號函、93年5 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332157630 號函、96年12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69950 號函、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下同)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登記公示詳細資料、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6 月17 日 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2021 號、99年12月2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2818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復翊公司、強運公司、保旭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說明書、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保旭公司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每期實際逃漏稅計算表各1 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退稅主檔查詢作業各2 份、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3 份、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各4 份、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各6 份、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1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得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被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刑法條文,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經個別比較新舊法,及依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結果比較後,認以適用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條文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依前開說明,被告本案犯行,自應適用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條文而為處斷。另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該條第1 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刑度規定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為有利。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是被告明知復翊公司、強運公司及保旭公司並未銷貨予附表一、二、三所示公司,竟與藍基銘、「蕭晉文」共同以虛開發票之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 至9 、11、12、14至16所示公司逃漏稅捐,另單獨以前述方法幫助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公司逃漏稅捐之所為,係犯違反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與藍基銘、「蕭晉文」間,就前揭事實一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均時間密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皆為連續犯,應各從一罪論處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係為達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目的,所犯該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另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偵緝字第2460號案件,係與本案之事實相同,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一、二編號1 至9 、11、12、14至16、三編號1 、2 所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所為已紊亂會計制度及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惟念其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虛偽填製之會計憑證數量、內容、幫助逃漏稅捐金額、犯罪期間、次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及附表四編號7 所示比較新舊法結果,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六、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查通晶企業有限公司、隆特佳企業有限公司、弘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卓富有限公司均係虛設行號,有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3 份、統一發票查核名冊4 份在卷可稽(見97年度他字第5719號卷第175 、182 、183 、187 、188 頁、100 年度偵字第1756號卷第121 、126 、127 、131 、136 、137 頁),準此,上開公司既無營業行為,即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故被告提供如附表二編號10、13、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不實之發票予上開公司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即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尚有合,惟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聶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復翊公司部分) ┌──┬──────────┬────┬─────┬────────┬───────┐ │編號│給與發票之公司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申報抵扣稅額 │ ├──┼──────────┼────┼─────┼────────┼───────┤ │ 1 │伯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WU00000000│ 875,000 元 │ 43,750 元 │ │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900,000 元 │ 45,000 元 │ │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900,000 元 │ 45,000 元 │ │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950,000 元 │ 47,500 元 │ │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950,000 元 │ 47,500 元 │ │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600,000 元 │ 30,000 元 │ │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840,000 元 │ 42,0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945,000 元 │ 47,25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720,000 元 │ 36,0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910,000 元 │ 45,5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910,000 元 │ 45,5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910,000 元 │ 45,5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972,000 元 │ 48,6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780,000 元 │ 39,0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768,000 元 │ 38,4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840,000 元 │ 42,0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720,000 元 │ 36,000 元 │ │ │ ├────┼─────┼────────┼───────┤ │ │ │ 合計 │ 共17張 │ 14,490,000 元 │ 724,500 元 │ ├──┼──────────┼────┼─────┼────────┼───────┤ │ 2 │立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92年10月│VU00000000│ 476,190 元 │ 23,810 元 │ │ │公司 ├────┼─────┼────────┼───────┤ │ │ │ 合計 │ 共1 張 │ 476,190 元 │ 23,810 元 │ ├──┼──────────┼────┼─────┼────────┼───────┤ │ 3 │良有食品有限公司 │92年10月│VU00000000│ 476,190 元 │ 23,810 元 │ │ │ ├────┼─────┼────────┼───────┤ │ │ │92年10月│VU00000000│ 476,190 元 │ 23,810 元 │ │ │ ├────┼─────┼────────┼───────┤ │ │ │ 合計 │ 共2 張 │ 952,380 元 │ 47,620 元 │ ├──┼──────────┼────┼─────┼────────┼───────┤ │ 4 │展美有限公司 │92年12月│WU00000000│ 768,000 元 │ 38,4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900,000 元 │ 45,0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840,000 元 │ 42,0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900,000 元 │ 45,0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900,000 元 │ 45,0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900,000 元 │ 45,0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840,000 元 │ 42,000 元 │ │ │ ├────┼─────┼────────┼───────┤ │ │ │ 合計 │ 共7 張 │ 6,048,000 元 │ 302,400 元 │ ├──┼──────────┼────┼─────┼────────┼───────┤ │ 5 │電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11月│WU00000000│ 925,000 元 │ 46,250 元 │ │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980,000 元 │ 49,000 元 │ │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987,000 元 │ 49,350 元 │ │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962,000 元 │ 48,100 元 │ │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972,000 元 │ 48,600 元 │ │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925,000 元 │ 46,250 元 │ │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1,036,000 元 │ 51,800 元 │ │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900,000 元 │ 45,000 元 │ │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943,500 元 │ 47,175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1,090,000 元 │ 54,5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925,000 元 │ 46,25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1,110,000 元 │ 55,5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1,080,000 元 │ 54,0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900,000 元 │ 45,000 元 │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925,000 元 │ 46,250 元 │ │ │ ├────┼─────┼────────┼───────┤ │ │ │ 合計 │ 共15張 │ 14,660,550 元 │ 733,025 元 │ ├──┼──────────┼────┼─────┼────────┼───────┤ │ 6 │瑞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92年9 月│VU00000000│ 500,000 元 │ 25,000 元 │ │ │ ├────┼─────┼────────┼───────┤ │ │ │92年9 月│VU00000000│ 204,850 元 │ 10,242 元 │ │ │ ├────┼─────┼────────┼───────┤ │ │ │ 合計 │ 共2 張 │ 704,850 元 │ 35,242 元 │ ├──┼──────────┼────┼─────┼────────┼───────┤ │ 7 │吉佳企業社 │92年10月│VU00000000│ 619,048 元 │ 30,952 元 │ │ │ ├────┼─────┼────────┼───────┤ │ │ │92年10月│VU00000000│ 285,714 元 │ 14,286 元 │ │ │ ├────┼─────┼────────┼───────┤ │ │ │92年10月│VU00000000│ 285,714 元 │ 14,286 元 │ │ │ ├────┼─────┼────────┼───────┤ │ │ │92年11月│WU00000000│ 476,190 元 │ 23,810 元 │ │ │ ├────┼─────┼────────┼───────┤ │ │ │ 合計 │ 共4張 │ 1,666,666 元 │ 83,334 元 │ ├──┴──────────┴────┼─────┼────────┼───────┤ │總計提出申報發票張數、金額 │ 共48張 │ 38,998,586 元 │ 1,949,931 元 │ └──────────────────┴─────┴────────┴───────┘ 附表二:(強運公司部分) ┌──┬──────────┬────┬─────┬────────┬───────┐ │編號│給與發票之公司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申報抵扣稅額 │ ├──┼──────────┼────┼─────┼────────┼───────┤ │ 1 │力香商行 │93年7 月│AW00000000│ 250,000 元 │ 12,500 元 │ │ │ ├────┼─────┼────────┼───────┤ │ │ │93年7 月│AW00000000│ 400,000 元 │ 20,000 元 │ │ │ ├────┼─────┼────────┼───────┤ │ │ │93年8 月│AW00000000│ 400,000 元 │ 20,000 元 │ │ │ ├────┼─────┼────────┼───────┤ │ │ │93年8 月│AW00000000│ 250,000 元 │ 12,500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500,000 元 │ 25,000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500,000 元 │ 25,000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300,000 元 │ 15,000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300,000 元 │ 15,000 元 │ │ │ ├────┼─────┼────────┼───────┤ │ │ │ 合計 │ 共8 張 │ 2,900,000 元 │ 145,000 元 │ ├──┼──────────┼────┼─────┼────────┼───────┤ │ 2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93年6 月│ZU00000000│ 564,667 元 │ 28,233 元 │ │ │ ├────┼─────┼────────┼───────┤ │ │ │93年6 月│ZU00000000│ 1,173,333 元 │ 58,667 元 │ │ │ ├────┼─────┼────────┼───────┤ │ │ │93年6 月│ZU00000000│ 2,053,333 元 │ 102,667 元 │ │ │ ├────┼─────┼────────┼───────┤ │ │ │93年6 月│ZU00000000│ 1,613,333 元 │ 80,667 元 │ │ │ ├────┼─────┼────────┼───────┤ │ │ │93年6 月│ZU00000000│ 1,760,000 元 │ 88,000 元 │ │ │ ├────┼─────┼────────┼───────┤ │ │ │93年6 月│ZU00000000│ 1,679,333 元 │ 83,967 元 │ │ │ ├────┼─────┼────────┼───────┤ │ │ │93年6 月│ZU00000000│ 1,906,667 元 │ 95,333 元 │ │ │ ├────┼─────┼────────┼───────┤ │ │ │93年6 月│ZU00000000│ 1,547,333 元 │ 77,367 元 │ │ │ ├────┼─────┼────────┼───────┤ │ │ │93年6 月│ZU00000000│ 1,466,667 元 │ 73,333 元 │ │ │ ├────┼─────┼────────┼───────┤ │ │ │93年6 月│ZU00000000│ 1,877,333 元 │ 93,867 元 │ │ │ ├────┼─────┼────────┼───────┤ │ │ │93年7 月│AW00000000│ 5,764,000 元 │ 288,200 元 │ │ │ ├────┼─────┼────────┼───────┤ │ │ │93年7 月│AW00000000│ 14,667 元 │ 733 元 │ │ │ ├────┼─────┼────────┼───────┤ │ │ │93年8 月│AW00000000│ 2,552,000 元 │ 127,600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1,466,667 元 │ 73,333 元 │ │ │ ├────┼─────┼────────┼───────┤ │ │ │ 合計 │ 共14張 │ 25,439,333 元 │ 1,271,967 元 │ ├──┼──────────┼────┼─────┼────────┼───────┤ │ 3 │瑞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年9 月│BU00000000│ 22,500 元 │ 1,125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16,400 元 │ 820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184,650 元 │ 9,233 元 │ │ │ ├────┼─────┼────────┼───────┤ │ │ │ 合計 │ 共3 張 │ 223,550 元 │ 11,178 元 │ ├──┼──────────┼────┼─────┼────────┼───────┤ │ 4 │義釧興業有限公司 │93年10月│BU00000000│ 571,429 元 │ 28,571 元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 428,571 元 │ 21,429 元 │ │ │ ├────┼─────┼────────┼───────┤ │ │ │ 合計 │ 共2 張 │ 1,000,000 元 │ 50,000 元 │ ├──┼──────────┼────┼─────┼────────┼───────┤ │ 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93年6 月│ZU00000000│ 510,000 元 │ 25,500 元 │ │ │ ├────┼─────┼────────┼───────┤ │ │ │ 合計 │ 共1 張 │ 510,000 元 │ 25,500 元 │ ├──┼──────────┼────┼─────┼────────┼───────┤ │ 6 │大同綜合電訊股份有限│93年12月│CU00000000│ 69,500 元 │ 3,475 元 │ │ │公司 ├────┼─────┼────────┼───────┤ │ │ │ 合計 │ 共1 張 │ 69,500 元 │ 3,475 元 │ ├──┼──────────┼────┼─────┼────────┼───────┤ │ 7 │旭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93年12月│CU00000000│ 280,000 元 │ 14,000 元 │ │ │公司 ├────┼─────┼────────┼───────┤ │ │ │ 合計 │ 共1 張 │ 280,000 元 │ 14,000 元 │ ├──┼──────────┼────┼─────┼────────┼───────┤ │ 8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3年9 月│BU00000000│ 6,000,000 元 │ 300,000 元 │ │ │ ├────┼─────┼────────┼───────┤ │ │ │93年9 月│BU00000000│ 4,000,000 元 │ 200,000 元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 5,500,000 元 │ 275,000 元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 4,500,000 元 │ 225,000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5,042,650 元 │ 252,133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6,000,000 元 │ 300,000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5,000,000 元 │ 250,000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6,750,000 元 │ 337,500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4,000,000 元 │ 200,000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3,000,000 元 │ 150,000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7,600,000 元 │ 380,000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6,400,000 元 │ 320,000 元 │ │ │ ├────┼─────┼────────┼───────┤ │ │ │ 合計 │ 共12張 │ 63,792,650 元 │ 3,189,633 元 │ ├──┼──────────┼────┼─────┼────────┼───────┤ │ 9 │仕東工程有限公司 │93年9 月│BU00000000│ 3,600,000 元 │ 180,000 元 │ │ │ ├────┼─────┼────────┼───────┤ │ │ │93年9 月│BU00000000│ 2,800,000 元 │ 140,000 元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 3,100,000 元 │ 155,000 元 │ │ │ ├────┼─────┼────────┼───────┤ │ │ │ 合計 │ 共3 張 │ 9,500,000 元 │ 475,000 元 │ ├──┼──────────┼────┼─────┼────────┼───────┤ │ 10 │通晶工程有限公司 │93年7 月│AW00000000│ 861,000 元 │ 43,050 元 │ │ │(虛設行號) ├────┼─────┼────────┼───────┤ │ │ │93年7 月│AW00000000│ 840,500 元 │ 42,025 元 │ │ │ ├────┼─────┼────────┼───────┤ │ │ │93年7 月│AW00000000│ 861,000 元 │ 43,050 元 │ │ │ ├────┼─────┼────────┼───────┤ │ │ │93年7 月│AW00000000│ 1,105,440 元 │ 55,272 元 │ │ │ ├────┼─────┼────────┼───────┤ │ │ │93年8 月│AW00000000│ 870,072 元 │ 43,504 元 │ │ │ ├────┼─────┼────────┼───────┤ │ │ │93年8 月│AW00000000│ 953,126 元 │ 47,656 元 │ │ │ ├────┼─────┼────────┼───────┤ │ │ │93年8 月│AW00000000│ 1,401,044 元 │ 70,052 元 │ │ │ ├────┼─────┼────────┼───────┤ │ │ │93年8 月│AW00000000│ 898,921 元 │ 44,946 元 │ │ │ ├────┼─────┼────────┼───────┤ │ │ │ 合計 │ 共8 張 │ 7,791,103 元 │ 389,555 元 │ ├──┼──────────┼────┼─────┼────────┼───────┤ │ 11 │崴聖實業有限公司 │93年10月│BU00000000│ 750,000 元 │ 37,500 元 │ │ │ ├────┼─────┼────────┼───────┤ │ │ │ 合計 │ 共1 張 │ 750,000 元 │ 37,500 元 │ ├──┼──────────┼────┼─────┼────────┼───────┤ │ 12 │視鼎鑫國際科技有限公│93年6 月│ZU00000000│ 36,190 元 │ 1,810 元 │ │ │司 ├────┼─────┼────────┼───────┤ │ │ │93年8 月│AW00000000│ 106,000 元 │ 5,300 元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 1,254,000 元 │ 62,700 元 │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 885,000 元 │ 44,250 元 │ │ │ ├────┼─────┼────────┼───────┤ │ │ │ 合計 │ 共4 張 │ 2,281,190 元 │ 114,060 元 │ ├──┼──────────┼────┼─────┼────────┼───────┤ │ 13 │隆特佳企業有限公司 │93年7 月│AW00000000│ 854,320 元 │ 42,716 元 │ │ │(虛設行號) ├────┼─────┼────────┼───────┤ │ │ │93年7 月│AW00000000│ 867,300 元 │ 43,365 元 │ │ │ ├────┼─────┼────────┼───────┤ │ │ │93年7 月│AW00000000│ 989,000 元 │ 49,450 元 │ │ │ ├────┼─────┼────────┼───────┤ │ │ │93年7 月│AW00000000│ 752,500 元 │ 37,625 元 │ │ │ ├────┼─────┼────────┼───────┤ │ │ │93年7 月│AW00000000│ 795,500 元 │ 39,775 元 │ │ │ ├────┼─────┼────────┼───────┤ │ │ │93年7 月│AW00000000│ 792,000 元 │ 39,600 元 │ │ │ ├────┼─────┼────────┼───────┤ │ │ │93年7 月│AW00000000│ 889,200 元 │ 44,460 元 │ │ │ ├────┼─────┼────────┼───────┤ │ │ │93年7 月│AW00000000│ 885,500 元 │ 44,275 元 │ │ │ ├────┼─────┼────────┼───────┤ │ │ │ 合計 │ 共8 張 │ 6,825,320 元 │ 341,266 元 │ ├──┼──────────┼────┼─────┼────────┼───────┤ │ 14 │電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年12月│CU00000000│ 1,100,000 元 │ 55,000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625,000 元 │ 31,250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1,330,000 元 │ 66,500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380,000 元 │ 19,000 元 │ │ │ ├────┼─────┼────────┼───────┤ │ │ │ 合計 │ 共4 張 │ 3,435,000 元 │ 171,750 元 │ ├──┼──────────┼────┼─────┼────────┼───────┤ │ 15 │盛鼎國際科技有限公司│93年7 月│AW00000000│ 32,700 元 │ 1,635 元 │ │ │ ├────┼─────┼────────┼───────┤ │ │ │ 合計 │ 共1 張 │ 32,700 元 │ 1,635 元 │ ├──┼──────────┼────┼─────┼────────┼───────┤ │ 16 │堉舜國際文化事業有限│93年10月│BU00000000│ 75,000 元 │ 3,750 元 │ │ │公司 ├────┼─────┼────────┼───────┤ │ │ │ 合計 │ 共1 張 │ 75,000 元 │ 3,750 元 │ ├──┴──────────┴────┼─────┼────────┼───────┤ │總計發票張數、金額 │ 共72張 │124,905,346 元 │ 6,245,269 元 │ ├──────────────────┼─────┼────────┼───────┤ │(扣除編號10、13虛設行號部分) │ 共56張 │110,288,923 元 │ 5,514,448 元 │ └──────────────────┴─────┴────────┴───────┘ 附表三:(保旭公司部分) ┌──┬──────────┬────┬─────┬────────┬───────┐ │編號│給與發票之公司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申報抵扣稅額 │ ├──┼──────────┼────┼─────┼────────┼───────┤ │ 1 │皇協實業有限公司 │94年8 月│GU00000000│ 1,543,147 元 │ 77,157 元 │ │ │ ├────┼─────┼────────┼───────┤ │ │ │94年8 月│GU00000000│ 1,543,147 元 │ 77,157 元 │ │ │ ├────┼─────┼────────┼───────┤ │ │ │94年8 月│GU00000000│ 1,543,147 元 │ 77,157 元 │ │ │ ├────┼─────┼────────┼───────┤ │ │ │ 合計 │ 共3 張 │ 4,629,441 元 │ 231,471 元 │ ├──┼──────────┼────┼─────┼────────┼───────┤ │ 2 │郁人企業有限公司 │93年8 月│AU00000000│ 1,471,068 元 │ 73,553 元 │ │ │ ├────┼─────┼────────┼───────┤ │ │ │93年12月│CU00000000│ 921,253 元 │ 46,063 元 │ │ │ ├────┼─────┼────────┼───────┤ │ │ │ 合計 │ 共2 張 │ 2,392,321 元 │ 119,616 元 │ ├──┼──────────┼────┼─────┼────────┼───────┤ │ 3 │弘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94年1 月│DU00000000│ 770,250 元 │ 38,513 元 │ │ │(虛設行號) ├────┼─────┼────────┼───────┤ │ │ │94年1 月│DU00000000│ 1,030,250 元 │ 51,513 元 │ │ │ ├────┼─────┼────────┼───────┤ │ │ │ 合計 │ 共2 張 │ 1,800,500 元 │ 90,026 元 │ ├──┼──────────┼────┼─────┼────────┼───────┤ │ 4 │卓富有限公司 │94年1 月│DU00000000│ 1,066,688 元 │ 53,334 元 │ │ │(虛設行號) ├────┼─────┼────────┼───────┤ │ │ │94年1 月│DU00000000│ 1,266,240 元 │ 63,312 元 │ │ │ ├────┼─────┼────────┼───────┤ │ │ │94年1 月│DU00000000│ 1,367,400 元 │ 68,370 元 │ │ │ ├────┼─────┼────────┼───────┤ │ │ │94年1 月│DU00000000│ 1,000,461 元 │ 50,023 元 │ │ │ ├────┼─────┼────────┼───────┤ │ │ │94年1 月│DU00000000│ 1,211,553 元 │ 60,578 元 │ │ │ ├────┼─────┼────────┼───────┤ │ │ │94年2 月│DU00000000│ 983,202 元 │ 49,160 元 │ │ │ ├────┼─────┼────────┼───────┤ │ │ │94年2 月│DU00000000│ 872,550 元 │ 43,628 元 │ │ │ ├────┼─────┼────────┼───────┤ │ │ │94年2 月│DU00000000│ 1,408,770 元 │ 70,439 元 │ │ │ ├────┼─────┼────────┼───────┤ │ │ │94年2 月│DU00000000│ 972,090 元 │ 48,605 元 │ │ │ ├────┼─────┼────────┼───────┤ │ │ │94年2 月│DU00000000│ 929,376 元 │ 46,469 元 │ │ │ ├────┼─────┼────────┼───────┤ │ │ │94年2 月│DU00000000│ 1,163,125 元 │ 58,156 元 │ │ │ ├────┼─────┼────────┼───────┤ │ │ │94年5 月│FU00000000│ 1,454,700 元 │ 72,735 元 │ │ │ ├────┼─────┼────────┼───────┤ │ │ │94年5 月│FU00000000│ 1,337,600 元 │ 66,880 元 │ │ │ ├────┼─────┼────────┼───────┤ │ │ │94年6 月│FU00000000│ 1,231,500 元 │ 61,575 元 │ │ │ ├────┼─────┼────────┼───────┤ │ │ │94年6 月│FU00000000│ 1,443,240 元 │ 72,162 元 │ │ │ ├────┼─────┼────────┼───────┤ │ │ │94年6 月│FU00000000│ 1,828,218 元 │ 91,411 元 │ │ │ ├────┼─────┼────────┼───────┤ │ │ │ 合計 │ 共16張 │ 19,536,713 元 │ 976,837 元 │ ├──┴──────────┴────┼─────┼────────┼───────┤ │總計發票張數、金額 │ 共23張 │ 28,358,975 元 │ 1,417,950 元 │ ├──────────────────┼─────┼────────┼───────┤ │(扣除編號3、4虛設行號部分) │ 共5 張 │ 7,021,762 元 │ 351,087 元 │ └──────────────────┴─────┴────────┴───────┘ 附表四: ┌──┬──────┬─────────────┬─────────────┬───────┬────┐ │編號│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 較 理 由│備 註│ │ │ │ │ │ │ │ ├──┼──────┼─────────────┼─────────────┼───────┼────┤ │ 1 │【罰金刑貨幣│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法修正│刑法之貨幣單位│按現行法│ │ │單位之變更】│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 倍至10│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由「元(指銀元│規所定貨│ │ │罰金罰鍰提高│倍(刑法乃係定明10倍)。第│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變更為「新│幣單位折│ │ │標準條例第1 │1 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臺幣」,且刑法│算新臺幣│ │ │條前段、第5 │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分則之罰金數額│條例第2 │ │ │條→刑法施行│不適用之;本條例修正前公佈│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亦視該分則先│條規定折│ │ │法第1 之1 條│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前曾修正與否,│算後係等│ │ │第1 項、第2 │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全部│。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而分別提高3 或│值,是新│ │ │項 │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30倍。 │法並未較│ │ │ │更者,亦同。 │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 │ │有利。 │ ├──┼──────┼─────────────┼─────────────┼───────┼────┤ │ 2 │【共同正犯】│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將「實施」改為│新舊法均│ │ │修正前刑法第│者,皆為正犯。 │者,皆為共犯。 │「實行」,刪除│構成共同│ │ │28條→現行刑│ │ │「陰謀共同正犯│正犯,新│ │ │法第28條 │ │ │」及「預備共同│法未較有│ │ │ │ │ │正犯」之適用。│利。 │ ├──┼──────┼─────────────┼─────────────┼───────┼────┤ │ 3 │【罰金刑下限│罰金:(銀元)1 元以上。 │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罰金刑之下限,│舊法有利│ │ │變更】 │ │百元計算。 │由銀元10元(亦│。 │ │ │刑法第33條第│ │ │經提高)即新臺│ │ │ │5 款 │ │ │幣30元,提高為│ │ │ │ │ │ │新臺幣1,000 元│ │ │ │ │ │ │。 │ │ ├──┼──────┼─────────────┼─────────────┼───────┼────┤ │ 4 │【罰金刑之加│刑法第68條:僅加其最高度。│刑法第67條:其最高度及最低│新法罰金最低度│舊法有利│ │ │重】 │ │度同加。 │併予加重。 │。 │ │ │ │ │ │ │ │ │ │ │ │ │ │ │ ├──┼──────┼─────────────┼─────────────┼───────┼────┤ │ 5 │【連續犯】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刪除) │新法刪除連續犯│被告先後│ │ │刑法第56條 │,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 │之規定。 │多次犯行│ │ │ │2 分之1 。 │ │ │,依新法│ │ │ │ │ │ │須分論併│ │ │ │ │ │ │罰,依舊│ │ │ │ │ │ │法僅論一│ │ │ │ │ │ │罪,是舊│ │ │ │ │ │ │法有利。│ ├──┼──────┼─────────────┼─────────────┼───────┼────┤ │ 6 │【牽連犯】修│第55條後段:犯一罪而其方法│(刪除) │新法刪除牽連犯│舊法有利│ │ │正前刑法第55│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 │之規定。 │。 │ │ │條→現行刑法│一重處斷。 │ │ │ │ │ │刪除該規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易科罰金折│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易科罰金折算標│舊法有利│ │ │算標準變更】│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準由銀元300 元│。 │ │ │修正前刑法第│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即新臺幣900 元│ │ │ │41條第1 項前│得以(銀元,下同)1 元以上│,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提高為以新臺│ │ │ │段、刪除前罰│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幣1,000 元、2,│ │ │ │金罰鍰提高標│。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就│科罰金。 │000 元或3,000 │ │ │ │準條例第2 條│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 │元折算1 日。 │ │ │ │→現行刑法第│1 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 │ │ │ │ │41條第1 項前│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 │ │ │ │ │段 │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