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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胡堅勤高增泓盧軍傑

原告
光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全
被告
王証禾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27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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