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5 日
- 當事人耀騰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慶耀、博飛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萍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 告 耀騰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慶耀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 告 博飛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王萍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