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蘇揚旭、林正忠、周宛蘭
- 當事人徐璐(原名:徐淑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璐(原名徐淑雲) 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璐犯如附表十所示之拾玖罪,各處如附表十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如附表四編號2 、3 及附表五、六所示文書上偽造「徐○生」之署名共計陸拾枚及印文共計貳枚,均沒收。 事 實 壹、徐璐(原名徐淑雲)於民國87年8 月17日起,任職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商銀),嗣擔任上海商銀永和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下稱上海商銀永和分行)理財顧問,負責客戶理財規劃(如為客戶提領銀行帳戶存款申購基金、保險金融商品等),係受雇上海商銀,為該銀行處理事務之理財專員(已於99年3 月12日離職),並自97年6 月1 日起至99年2 月24日止擔任上海商銀永和分行客戶徐○生之理財顧問;又顏麗君前係上海商銀永和分行之經理(顏麗君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630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折算1 日,緩刑4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 萬元確定)。詎徐璐因缺錢花用,竟為下列犯行: 一、徐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基於行使偽、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上海商銀銷售之「9997上海商銀受託全球債券型組合集合帳戶」、「9998上海商銀受託全球潛力組合集合帳戶」、「7319復華全球短期收益基金」及「7320復華高益策略組合基金」等金融商品,上海商銀並未擔保該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等金融商品之本金或最低收益,係由徐璐個人擔保本金或收益,竟為提升業績及賺取佣金之利益,於:(一)98年4 月27日(附表三編號1 客戶謝○謙)、(二)98年10月12、13日(附表三編號2 客戶謝○謙)、(三)99年1 月26日(附表三編號3 客戶馬○泰)、(四)99年1 月26日(附表三編號4 客戶周○賢)(五)99年1 月27日(附表三編號5 客戶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該公司負責人謝○謙)、(六)99年1 月27日(附表三編號6 客戶林○惠)、(七)99年1 月27日(附表三編號7 客戶鄭○珠)、(八)99年1 月28日(附表三編號8 客戶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99年2 月22日(附表三編號9 客戶郭○玉),在其任職之上海商銀永和分行內或上開客戶公司或住處,先後假冒上海商銀名義,偽造附表一及變造附表二所示之私文書後,並持該偽造或變造文件向附表三所示之上開客戶行使,致該等客戶誤信該等金融商品業經上海商銀保證本金或收益,因而陷於錯誤,進而申購如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商品(申購之客戶及金融商品名稱暨信託號碼,申購日期、金額及手續費,贖回日期及金額,詳如附表三所載),而以此違背職務之行為(共計9 次,犯行時間密接及被害客戶相同者,以接續犯論,詳後述),總計9 次犯行獲取不當之獎金收入共計7 千元(起訴書略載為取得不詳數額之佣金),致生損害於上海商銀之財產及信譽〔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二、徐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自97年10月23日起至99年1 月18日止(起訴書誤載為98 年4月2 日起至99年1 月13日止),在其任職之上海商銀永和分行內,未經客戶徐○生同意及授權,而以附表四所示6 種犯罪手法,而為附表四所示違背職務之行為(共計6 次,犯行手法相同、時間密接及盜領存款帳戶相同者,以接續犯論,詳後述),致生損害於徐○生及上海商銀之信譽與對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總計6 次犯行盜領金額為5,415,749 元〔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四所載,起訴書誤載為「5,432,749 元」,此部分業與上海商銀達成和解,並賠償徐○生全部盜領金額〕。 三、徐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徐○生之同意或授權,於98年4 月14日起至99年1 月26日止(起訴書略載為97年7 月21日起至99年1 月26日間),未經客戶徐○生同意及授權,在其任職之上海商銀永和分行內,接續於附表五所示各基金投資之申請書上偽簽徐○生之簽名,表示欲申購如附表五所示基金金融商品之意,並持附表五所示偽造之各基金申請書,向不知情之上海商銀承辦人員以行使(共計13筆,申購基金資料明細,包括申購之金融商品信託號碼及投資標的名稱、申購日期、贖回日期、投資類型、投資幣別、申購投資金額(含信託手續費)、贖回金額(含配息)、贖回利息(或贖回損失) 、偽造署押、獲取獎金收入等,均詳如附表五所載);嗣於97年6 月23日起至99年3 月29日期間內,接續自徐○生在上海商銀永和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下稱徐○生上海商銀外幣帳戶)及徐○生活存帳戶,擅自提領、兌換相當數額之美金、日圓、澳幣、南非幣、港幣及新臺幣,用以支應以徐○生名義申購如附表五所示之基金金融商品,而以此違背職務之行為,總計獲取此部分投資基金之獎金收入共計3,750 元(起訴書略載為取得不詳數額之佣金),致生損害於徐○生及上海商銀之信譽與對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暨附表四之「購買基金」部分,此部分連同下述事實四「購買保險」部分,已由上海商銀暫時賠付徐○生2,959,390 元〕。 四、徐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徐○生之同意或授權,於97年7 月21日起至98年10月20日止(起訴書略載為97年7 月21日起至99年1 月26日間),未經客戶徐○生同意及授權,在其任職之上海商銀永和分行內,於附表六所示各保險投資之要保書或解約申請書上偽簽徐○生之簽名,表示欲申購如附表六所示保險金融商品之意,並持附表六所示偽造之各保險金融商品申請書,向不知情之上海商銀承辦人員以行使(共計6 筆,申購保險資料明細,包括保單/ 申請書名稱、保險號碼、要保人、被保險人、申請日期、保險費、解約日期、保險解約退還金額、偽造署押、獲取獎金收入等,均詳如附表六所載);嗣於97年6 月23日起至99年3 月29日期間內,接續自上開徐○生上海商銀外幣帳戶及徐○生活存帳戶,擅自提領、兌換相當數額之美金、日圓、澳幣、南非幣、港幣及新臺幣,用以支應以徐○生名義申購如附表六所示之保險金融商品,而以此違背職務之行為,總計獲取此部分投資保險之獎金收入共計56,260元(起訴書略載為取得不詳數額之佣金),致生損害於徐○生及上海商銀之信譽與對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暨附表五之「購買保險」部分,此部分連同上述事實三部分,由上海商銀暫時賠付徐○生2,959,390 元〕。 五、徐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客戶鄭○蓮前於97年7 月2 日經不知情之顏麗君核准其得享有終身手續費5 折優惠,並適用日後申購單筆及定期定額基金,竟於97年10月21日前之當月某日,在其任職之上海銀行永和分行內,將附表七編號1 所示之「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手續費優惠申請單」上之折扣比率「5 」折變造為「4.5 」折計2 處,並將變造後之上開文件隨同鄭○蓮於97年10月21日申購「6210寶來臺灣加權指數基金」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持向不知情之上海商銀永和分行承辦人員行使,而以此違背職務之行為,使鄭○蓮得適用手續費4.5 折之優惠,總計上海商銀因而短收手續費20元(此部分並未取得佣金,起訴書係屬誤載,計算方式另見附表八所載),致生損害於上海商銀之信託資金手續費利益〔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部分〕。 六、徐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客戶張○蒂前於98年10月27日,經不知情之顏麗君核准其得享有申購定期定額霸菱香港中國基金之手續費5 折優惠,竟於98年11月13日前之當月某日,在其任職之上海商銀永和分行內,將附表七編號2 所示之「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證券手續費優惠申請單」上加註「並適用日後單筆及定期定額基金交易」而變造之,並將該變造文件隨同張○蒂於98年11月13日申購「6210寶來臺灣加權指數基金」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持向不知情之上海商銀永和分行承辦人員行使,而以此違背職務之行為,使張○蒂得適用手續費5 折之優惠,總計上海商銀因而短收手續費480 元(起訴書誤算為40元,又此部分並未取得佣金,起訴書係屬誤載,計算方式另見附表九所載),致生損害於上海商銀之信託資金手續費利益〔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部分〕。 貳、案經徐璐自首(不包括事實壹之三、四部分,詳後述)暨上海商銀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本件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訊時,就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既均已知其情,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二第137 頁),本院認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且被告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且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綜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本件卷證之所有證據(包含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揭事實壹編號一、二、五、六部分: 此部分事實,迭據被告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自白在案(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10-12 頁背面、99年度他字第2420號第9-13頁、本院卷一第31頁、本院卷二第17、18、95-97 、127-129 、208-209 頁、本院卷三第14、15、18頁),復有下述人證及書證可供佐證: (一)事實壹編號一部分: 甲、人證部分: ⒈證人謝○謙(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9年8 月6 日調詢時之證述(見99年度他字第2420號卷第188-189 頁背面)。 ⒉證人林○惠(家管)於99年8 月10日調詢時之證述(見99年度他字第2420號卷第193-194 頁)。 ⒊證人周○賢(代客記帳業者)於99年8 月4 日調詢時之證述(見99年度他字第2420號卷第186-187 頁)。 ⒋證人王○傑(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主管)於99年8 月12日調詢時之證述(見99年度他字第2420號卷第197-198頁背面)。 ⒌證人顏麗君(上海商銀永和分行經理)於99年9 月1 日調詢及100 年1 月10日偵訊時之證述(見99年度他字第2420號卷第212-215 頁背面、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二卷第300-1- 303頁) 乙、書證部分: ⒈99年4 月1 日被告陳報資料(挪用明細及還款紀錄)1 紙、99年3 月19日、同年月22日上海銀行存款憑條共9 紙、上海商銀永和分行臨時對帳單共4 紙、被告簽立之切結書及附表1 份、被告自行製作之產品風險告知說明書等資料(見99年度他字第2420號卷第16、20-34 頁)。 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9年8月16日銀局(國)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乙份(見99年度他字第2420號卷第40-49 頁)。 ⒊上海商業銀行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加入申請書等影本共31紙(見99年度他字第2420號卷第50-79 頁)。 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購潛力組合商品之明細資料及產品風險說明書影本共3 紙(見99年度他字第2420號卷第 190-192 頁)。 ⒌證人林○惠之存摺明細1 紙(見99年度他字第2420號卷第195 頁)。 ⒍捷○公司提供之申購贖回明細資料乙份(見99年度他字第2420號卷第202-211 頁)。 ⒎被告於99年3 月5 日簽立之切結書1 紙(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13頁、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22-23 頁)。 ⒏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管理說明書共2 紙(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64-65 頁)。 ⒐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法人稅負說明書共2 紙(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66-67 頁)。 ⒑7319復華短期收益基金產品風險說明書、9997「全球債券型基金」固定收益集合管理帳戶產品風險說明書、9997「上海商銀全球債券型基金」集合管理帳戶申購說明書、9998「全球潛力組合基金」固定收益集合管理帳戶產品風險說明書各1 紙(內容承諾客戶固定收益率)(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67至70頁)。 ⒒99年6 月29日及同年月30日上海商銀單位主管授權通告共2 份(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79-82 頁)。 ⒓99年7 月1 日上海商銀公告永和分行缺失懲處資料1 份(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83-84 頁)。 ⒔上海商銀99年7 月15日出具永和分行離職行員徐璐銷售代碼「9997」、「9998」號之理財商品明細表(申購日期:98年2 月27日至99年2 月12日)1 份(見99年度偵字第 26319 號第一卷第85-86 頁)。 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9年8 月16日銀局(國)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相關附件(附件包括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各1 份)(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二卷第224-233 頁)。 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9年12月31日銀局(國)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相關附件1 份(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二卷第285-296 頁)。 ⒗被告於98年10月2 日寄予證人謝○謙之電子郵件1 紙(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二卷第321 頁)。 ⒘被告變造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客戶姓名謝○謙)共3 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4 ;附表三編號1 至3 】(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二卷第322-324 頁)。 ⒙被告變造塗抹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客戶姓名謝○謙)共3 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4 】(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二卷第325-327 頁)。 ⒚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管理說明書-銀行制式(原本)共2 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4-5 頁)。 ⒛被告徐璐變造-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管理說明書共2 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6-7 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法人稅負說明書-銀行制式(原本)1 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8 頁)。 被告變造-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法人稅負說明書1 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8-1 頁)。 被告偽造-9997「全球債券型基金」固定收益集合管理帳戶產品風險說明書1 紙(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9 頁)。 被告偽造-9997「上海商銀全球債券型基金」集合管理帳戶申購說明書1 紙(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10頁)。被告偽造-「7319復華短期收益基金產品風險說明書」共2 紙(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11-12 頁)。 10筆基金交易明細表1 紙、上海商銀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加入申請書共8 紙(包括7319復華全球短期收益基金-馬○泰、7319復華全球短期收益基金-周○賢、9998上海商銀受託全球潛力組合集合帳戶-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98上海商銀受託全球潛力組合集合帳戶-謝○謙、9998上海商銀受託全球潛力組合集合帳戶-林○惠、9997上海商銀受託全球債券型組合集合帳戶-鄭○珠、9997上海商銀受託全球債券型組合集合帳戶-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320復華高益策略組合基金-郭○玉)【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13】(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13-21 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1 年7 月27日上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附件一基金明細表格1 紙、附件二謝○謙讀回申請文件影本共2 紙、附件四專案活動辦法(「7319復華全球短期收益基金」、「7320復華高收益策略組合基金」及「投資集合帳戶銷售獎金專案」共13頁(見本院卷一第143 、144-145 頁、159-165 頁)。 (二)事實壹編號二部分: 甲、人證部分: 證人徐○生於99年9 月3 日調詢及100 年4 月20日偵訊時之證述(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20-22 頁、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二卷第387-392 頁)。 乙、書證部分: ⒈97年10月30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戶存摺/存單/印鑑/戶名/代表人變更申請書1 紙(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14、75頁)。 ⒉98年4 月2 日上海銀行晶片one 卡/晶片金融卡服務/異動申請書1 紙(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15、77頁)。 ⒊徐○生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摺影本2 紙(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23-24 頁)。 ⒋被告於99年3 月19日簽立之切結書1 紙(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72頁、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24頁)。 ⒌證人徐○生提供之存摺內頁資料1 紙(最後一筆資料為96年4 月9 日)(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76頁)。 ⒍98年9 月30日存摺存款帳卡1 紙(98年9 月11日開立本行支票1 張,金額1,100,000 元、同日回存470,000 元)(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123 頁)。 ⒎存摺存款帳卡1 紙(被告徐璐於99年3 月19日歸還1,918,446 元、99年3 月22日歸還3,168,360 元)(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129 頁)。 ⒏證人徐○生留存於上海商銀之印鑑式樣1 紙(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二卷第348 頁)。 ⒐證人徐○生簽名1 紙(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二卷第394 頁)。 ⒑財政部72.11.15(72)台財融字第26953 號函影本、財政部83.09.17台財融字第00000000號函影本及財政部85.12.04台財融字第00000000號函影本各1 紙(見本院卷二第117-119 頁)。 ⒒上海商銀84.12.30(94)財富管理部第017 號通告影本、97.04.11(97)財富管理部第196 號通告影本及97.06.20(97)業字通告第2154號影本各1 份(見本院卷二第120-123 頁背面)。 ⒓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單位外務人員外出作業管理準則(84年10月20日訂定、最新修訂日期為97年3 月12日)1 份(見本院卷二第124-125 頁)。 ⒔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1 年7 月27日上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附件五取款憑條4 紙共2 頁、附件六存摺存款帳卡(帳號00-000000000000 )共17頁、附件七存摺存款帳卡(帳號00-000000000000 )共23頁、附件八存摺存款帳卡(帳號00-000000000000 )共1 頁、附件九取款憑條影本、支票影本各1 件共1 頁(見本院卷一第166-209 頁)。 丙、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一度辯稱:被告任職上海商銀永和分行擔任理財顧問,主要為客戶徐○生作理財規劃工作,此部分雖未經徐○生同意而盜領上開存款,惟被告並未違背其理財職務行為云云。經查: (1)證人陳淑敏即上海商銀法務人員於102 年6 月1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是上開銀行受僱人員,其處理業務範圍係依庭呈刑事陳報狀告證2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處理準則」第10條之規定,另同準則第15條第5 項規定理財人員向客戶應據實說明商品特性及風險(另見本院卷三第21、22頁);另依告證27「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工作規則」第16條、第30條之規定,員工應忠勤、嚴禁貪瀆,並不得藉職務上之便利從事投機性金融商品買賣,而該工作規則第16條至第32條都是員工應遵循之員工操守規範(另見本院卷三第23頁背面至24頁);又依告證28「理財業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13條亦明確規定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操守規範(另見本院卷三第25頁),這些都是理財專員要遵守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13頁陳淑敏審判筆錄)。 (2)另就卷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戶存摺/存單/印鑑/戶名/代表人變更申請書」(即為客戶徐○生補發存摺)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上海銀行晶片One 卡/晶片金融卡服務/異動申請書」(即為客戶徐○生申請晶片金融卡)觀之(見99年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75、77頁),該二份申請書下方均蓋有驗印、經辦及主管之印文,且被告自承其係驗印人員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4頁背面)。 (3)綜上,此部分被告所辯顯不足採,被告在其任職之上海商銀永和分行內,未經客戶徐○生同意及授權,而以附表四所示6 種犯罪手法,而為附表四所示6 次盜領徐○生存款之違背職務之行為,均堪認定。 (三)事實壹編號五部分: ⒈證人鄭○蓮97年7 月2 日申購之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手續費優惠申請單(5 折)1 紙(見99年度偵字第 26319 號第二卷第328 頁)。 ⒉被告徐璐偽造客戶鄭○蓮97年7 月2 日申購之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手續費優惠申請單(4.5 折)1 紙(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二卷第329 頁)。 ⒊證人鄭○蓮97年10月21日申購寶來臺灣加權指數基金申購書(4.5 折,信託金額50,000元,手續費180 元)1 紙(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二卷第330 頁)。 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1 年7 月27日上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附件十四(96)信託部第010 號通告、(98)信託部第003 號通告共9 頁、附件十五「6210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基金」產品基本資料影本共2 頁(見本院卷一第233-239 頁)。 (四)事實壹編號六部分: ⒈證人張○蒂98年10月27日申購之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手續費優惠申請單(5 折)1 紙(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二卷第331 頁)。 ⒉被告徐璐偽造客戶張○蒂98年10月27日申購之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手續費優惠申請單(4.5 折)1 紙(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二卷第332 頁)。 ⒊證人張○蒂98年11月13日申購寶來臺灣加權指數基金申購書(4.5 折,信託金額10,000元,手續費40元)1 紙(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二卷第333 頁)。 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1 年7 月27日上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附件十六張○蒂存摺存款帳卡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共2 頁、附件十七「0710霸菱香港中國(美元)」產品基本資料影本共2 頁(見本院卷一第240-243 頁)。(五)綜上所述,被告有上揭事實壹之一、二、五、六部分之犯行,均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上揭事實壹編號三、四部分: 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有為徐○生申購如附表五、六所示之基金及保險等金融商品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違背其理財職務行為之犯行,並辯稱:我申購附表五、六所示各基金及保險金融商品,都有得到徐○生同意云云;經查: (一)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徐○生於99年9 月3 日調詢及100 年4 月20日偵訊時證述甚詳,復有下列書證可供佐證: ⒈97年9 月11日(保戶王○寧)富邦人壽真安心醫療養老保險簡式要保書影本1 紙,證據內容:被保險人:王○寧,要保人:徐○生,保險費36,620元(見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卷第1-6 頁)。 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8年6 月11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1 紙(委託人:徐○生)(見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卷第8 頁)。 ⒊富邦人壽100 年8 月23日富壽諮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附件乙份,證據內容:97年9 月11日富邦人壽真安心醫療養老保險簡式要保書影本1 份(要保人:徐○生,被保險人:王○寧,保險費36,990元)(見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卷第9-10頁)。 ⒋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0 年5 月26日巴黎(100) 壽字第05100 號函文及附件乙份,證據內容:(1).98年7 月28日法商法國巴黎人壽變額壽險要保書1 份。(要保人:徐○生,險種:超利富變額壽險,保險費:824,000 元)(2).98年7 月28日投資型保險商品暨財務核保告知書1 份(見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卷第15-23 頁)。 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5 月25日國壽字第000000000 號函文及附件乙份,證據內容:98年7 月27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分紅保險專用要保書1 份(要保人:徐○生,保險費:200 萬元(見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卷第25-26頁背面)。 ⒍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3 日100 台壽契字第00070 號函文及附件乙份,證據內容:(1).98年2 月6 日台灣人壽分紅人身保險要保書1 份。(要保人暨被保險人:徐○生,保險費2,480,000 元)(2).保險費暨保單借款利息自動付款授權書1 份(見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卷第28-30 頁)。 ⒎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5 月30日富壽諮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附件乙份,證據內容:(1).98年6 月16日富邦人壽意外傷害保本型保險簡式要保書1 份。(要保人暨被保險人:徐○生,保險金額100 萬元)(2).97年7 月21日富邦人壽添富萬能終身壽險簡式要保書1 份。(要保人暨被保險人:徐○生,保險費300 萬)(3).98年10月20日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解約申請書1 份。(4).97年9 月11日富邦人壽真安心醫療養老保險簡式要保書1 份(見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卷第32-36 頁背面)。 ⒏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5 月27日新壽法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附件乙份,證據內容:(1).97年11月27日新光人壽新安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要保書1 份。(要保暨被保險人:徐○生,保險金額100 萬元,保單號碼:00000000)(2).97年11月25日新光人壽新安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要保書1 份。(要保暨被保險人:徐○生,保險金額100 萬元,保單號碼:00000000(見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卷第38-40 頁背面)。 ⒐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100 年11月28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乙份,證據內容:鑑定分析表共4 份,附表四、五之文件上「徐○生」簽名非證人徐○生本人親簽(見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卷第112-118 頁)。 ⒑99年4 月14日證人徐○生出具之聲明書1 紙,證據內容:要求上海商銀應賠付予徐○生2,959,390 元金額計算(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73頁)。 ⒒99年4 月14日證人徐○生出具之同意書1 紙,證據內容:同意上海商銀賠付2,959,390 元,並同意對徐璐所得主張之權利轉讓予上海商銀(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74頁、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119 頁)。 ⒓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1 紙,證據內容:被告徐璐偽簽徐○生簽名,98年10月9 日申購鋒裕策略收益 AXD 基金一筆(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78頁)。 ⒔證人徐○生之上海商銀存款帳戶明細表1 紙、個人銀行開戶印鑑卡5 紙、存摺存款帳卡及存款對帳單共11份,證據內容:關於證人徐○生之銀行對帳單及存摺明細卷面位置如下,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及96年1 月至99年6 月之存摺存款帳卡各1 份、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及96年3 月至99年6 月之存摺存款帳卡各1 份、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及96年1 月至98年6 月之存摺存款帳卡各1 份、國外部帳號00-0-00-00-000000-0 外匯活期存款(日幣),印鑑卡、更換印鑑申請書及96年1 月1 日至99年7 月15日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各1 份、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外匯活期存款(美金、澳幣、港幣、日幣、南非幣),印鑑卡及95年1 月1 日至99年7 月14日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各1 份、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外匯定期存款(澳幣) ,外匯定期存款全戶資料查詢各1 份、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外匯定期存款(日幣) ,外匯定期存款全戶資料查詢各1 份、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外匯定期存款(澳幣) ,外匯定期存款全戶資料查詢各1 份、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外匯定期存款(澳幣) ,外匯定期存款全戶資料查詢各1 份、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外匯定期存款(澳幣) ,外匯定期存款全戶資料查詢各1 份、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外匯定期存款(南非幣) ,外匯定期存款全戶資料查詢各1 份(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90-224頁)。 ⒕被告之上海商銀存款帳戶明細表1 紙、個人銀行開戶印鑑卡7 紙、存摺存款帳卡及存款對帳單共11份,證據內容:儲蓄部帳號00-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簽名)及96年1 月至99年6 月之存摺存款帳卡各1 份、儲蓄部帳號00-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簽名) 及96年1 月至99年6 月之存摺存款帳卡各1 份、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及97年6 月至99年6 月之存摺存款帳卡各1 份、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及99年3 月至99年6 月之存摺存款帳卡各1 份、總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行員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及96年1 月2 日至99年3 月12日行員活期儲蓄存款對帳單各1 份、儲蓄部帳號00-0-00-00-0000 00-0外匯活期存款(美金、紐幣、日幣、英鎊、歐元),印鑑卡及96年1 月12日至99年7 月8 日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各1 份、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外匯活期存款(南非幣、港幣、美金、加幣),印鑑卡及95年1 月1 日至99年7 月14日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各1 份、儲蓄部帳號00-0-00-00-0000000外匯定期存款(紐幣)、外匯定期存款全戶資料查詢各1 份、儲蓄部帳號00-0-00-00-0000000外匯定期存款(紐幣),外匯定期存款全戶資料查詢各1 份、儲蓄部帳號00-0-00-00-0000000外匯定期存款(英鎊)、外匯定期存款全戶資料查詢各1 份、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外匯定期存款(南非幣),外匯定期存款全戶資料查詢各1 份(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一卷第226-397 頁)。 ⒖外幣存摺明細表共8 紙、經被告偽造之取款憑條共21紙及外幣定存申請書共3 紙,證據內容:第349-356 頁存摺明細表中,灰階部分為徐○生承認之交易,其餘為被告偽造冒領(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二卷第349-380 頁)。⒗98年4 月14日、98年6 月11日、98年10月9 日、98年10月20日、98年11月6 日、98年11月27日、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31日、99年1 月12日、99年1 月26日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加入申請書影本共12紙,證據內容:經證人徐○生確認非其親自簽名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號第二卷第000-0-000-00頁)。 ⒘證人徐○生被冒用之82筆基金明細資料表1 份、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共54紙,證據內容:被告徐璐偽簽客戶姓名,進而申購基金之明細資料。包括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000000000000000 富坦亞洲債券B-配現及000000000000000 富坦全球平衡B 、00000000000000寶來臺灣加權指數基金、000000000000000 鋒裕策略收益AXD-月配現、000000000000000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金A2美、000000000000000 德盛安聯全球農金趨勢基金及000000000000000 第一富全球債券組合基金-配現、000000000000000 施羅德拉丁美洲基金、000000000000000 安泰俄羅斯、000000000000000 德盛安聯全球農金趨勢基金)共8 份、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加入申請書(000000000000000 上海銀行受託全球債券型組合集合帳戶、000000000000000 全球潛力組合、000000000000000 全球潛力組合)共3 份(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至13部分)、徐○生用印部份(起訴書附表六部分)、徐○生親簽部份(起訴書附表七部分)(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25-82 頁)。 ⒙證人徐○生被冒用之保險明細資料表1 份、要保書及保單解約申請書共23紙,證據內容:被告偽簽保單部份,包括富邦人壽添富萬能終身壽險簡式要保書1 份(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要保人徐○生)(要保書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84頁、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卷第34頁正反面。)、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解約申請書1 份(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要保人徐○生)(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85頁、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卷第35頁)、新光人壽新安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要保書1 份(通路專用)(保單號碼0000000000,要保人徐○生)(要保書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86-87 頁及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卷第39頁正反面(原本)、保險契約終止申請書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88-89 頁)、新光人壽新安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要保書1 份(通路專用)(保單號碼0000000000,要保人徐○生)(要保書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90-91 頁及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卷第40頁正反面(原本)、保險契約終止申請書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92-93 頁)、富邦人壽意外傷害保本型保險簡式要保書1 份(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要保人徐○生)(要保書另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98頁、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卷第33頁正反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分紅保險專用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要保人徐○生)(要保書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99頁、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卷第26頁正反面)、法商法國巴黎人壽變額壽險要保書1 份(保單號碼0000000000,要保人徐○生)(要保書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100-103 頁、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卷第16-20 頁),及徐○生親簽但未同意保單部份(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83-106頁)。 ⒚徐○生被冒用之外匯交易明細資料1 份(見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第107-118 頁)。 ⒛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6 月21日富壽諮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相關附件乙份,證據內容:徐○生3 張保單資料簡表1 紙及保單解約申請書共3 份(見本院卷一第73-78 頁)。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7 月15日101 台壽保單字第00527 號函暨相關附件乙份,證據內容:送金單(收據)遺失聲明書1 紙(金額合計4,935,200 元)、徐○生保險資料簡表1 紙、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1 紙(契約撤銷)(見本院卷一第83-86 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6 月20日國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相關附件乙份,證據內容:徐○生保單資料簡表1 紙、保單解約給付明細表1 紙、101 年6 月18日保險繳費證明1 紙、保險解約申請書1 紙(見本院卷一第91-97 頁)。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1 年6 月26日巴黎(101) 壽字第05109 號函暨相關附件乙份,證據內容:保險繳費證明(匯款單)1 紙、解約申請書1 紙、退款證明(保險契約終止通知書)1 紙、要保書及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支付上海商銀手續費-保費費用率比例)各1 份(見本院卷一第102-110 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1 年7 月27日上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相關附件乙份,證據內容:附件三97、98、99年度「客戶金融業務獎金考核辦法」共26頁、附件十保險明細表格及佣金收入計算式各1 件共2 頁、附件十一人身保險商品理財人員件獎金分配表共4 頁、附件十二基金明細表格共12頁、附件十三外匯活期存款交易記錄單影本共5 頁、附件十八薪資明細表共2 頁、附件十九(98)財富管理部第311 號通告共4 頁、附件二十(98)財富管理部第331 號通告共3 頁(見本院卷一第138-142 、146-158 、210-232 、244-249 頁)。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7 月3 日新壽法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相關附件乙份,證據內容:要保書2 份、繳費歷史檔明細表2 份、保險契約終止書2 份、徐○生之投保簡表1 頁、解約付款資料明細1 頁(見本院卷一第254-262 頁)。 (二)參以證人徐○生於100 年4 月20日偵查中證稱:我沒有概括授權予徐淑雲(即被告),申請書上的印章是我的,但是我會蓋章是因為我的定期存款是在上海商銀,徐淑雲說銀行的稽核要查帳,我的帳戶配合作業,要我先蓋章,因為定期存款常要轉帳,稽核要確認錢是否還在上海商銀,徐淑雲都是拿空白表格給我蓋章,因為我在教書,沒有時間作仔細確認,但是徐淑雲跟我說,這是內部作業需要,且徐淑雲都會說司機在等,他必須盡快離開,但事後證實沒有稽核,也沒有司機的事情,另外,我從來沒有授權給徐淑雲,我的存摺都在我手上,從來沒交付給徐淑雲,我認為徐淑雲是用上述欺騙的方式取得我的印文,我的印章都在我身上,簽名部分有的是我的簽名,但是告證11(指本判決附表五申購基金部分)上面申請日期98年4 月14日、98年10月9 日、98年10月20日、98年11月27日、98年12月31日、98年11月30日、99年1 月26日、99年1 月12日文件上的簽名都不是我簽的、98年6 月11日的最下面一個簽名不是我簽的、98年11月6 日中間第二個簽名不是我簽的(見偵查卷4 第387 至388 頁);至於告證12(指本判決附表六申購保險部分),97年7 月21日申請的終身壽險要保書上下方兩個簽名是我所簽,但是欄位旁邊的簽名不是我所簽,申請日期98年10月20日保單解約申請書上的要保人確認上的簽名不是我的簽名,申請日期97年11月27日的要保書上簽名都不是我簽的,申請日期97年11月25日的要保書的簽名都不是我簽的,98年的臺灣人壽分紅人身保險要保書上的簽名都不是我簽的,98年6 月16日的富邦人壽意外傷害保本型保險簡式要保書上的簽名不是我簽的,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分紅保險專用要保書上的簽名都不是我簽的,98年7 月29日( 應係28日)的法國巴黎人壽要保書簽名都不是我簽的,富邦人壽真安心醫療養老簡式要保書被保險人王○寧是我小孩都在國外,沒有同意幫她簽名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6319 卷第二卷第388 、389 頁)。另就卷附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函,亦認定就本判決附表五申購基金及附表六申購保險部分,均與徐○生本人之簽名不符,顯有遭人偽簽之情形(見100 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卷第112-118 頁)。是證人徐○生對被告未經其同意即為其申購如附表五、六所示之基金及保險等金融商品一節,非常確信,並無記憶不清之情事。 (三)綜上,被告持附表五及附表六之偽簽客戶徐○生姓名之基金申購書及保險要保書,再持未經客戶同意掛失後存摺及蓋有客戶印文之空白取款條,自行填寫申購基金金額及保險要保金金額後,即可完成所有申購國內外基金及保險投保之程序。是被告抗辯徐○生於附表五及附表六所列日期,有親自蓋用上海商銀留存印鑑於上海商銀之取款憑條,憑以給付附表五及附表六所列金融商品之申購金及要保金,表示徐○生已同意其申購基金及保險一節,自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有上揭事實壹編號三、四部分之犯行,均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 (一)就事實壹編號一(一)至(九)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處斷。 (二)就事實壹編號二暨附表四編號1 、6 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又本件起訴書雖漏引被告應適用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法條,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既已載明此部分亦係被害人徐○生及上海商銀損害賠償範圍,自應認已起訴,而為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處斷。 (三)就事實壹編號二暨附表四編號2 、3 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處斷。 (四)就事實壹編號二暨附表四編號4 、5 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財物罪及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處斷。 (五)就事實壹編號三、四、五、六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處斷。 (六)被告於附表四編號2 、3 及附表五、六所示文書上偽造「徐○生」之署名及印文,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變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七)被告就事實壹編號一暨附表編號2 、3 、4 、5 (各2 次)、事實壹編號二暨附表四編號1 (3 次)、編號3 (168 次)、編號4 (19次)、事實壹編號三(13次)、事實壹編號四(6 次)所為犯行,均係基於單一犯意,而於時間及地點密接之情況,且係基於同一目的下,利用同一犯罪機會為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皆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八)被告就事實壹編號一、二、五、六(不包括事實壹編號三、四之自始否認犯罪部分),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即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自承犯行,表明願意接受裁判一節,有刑事自首狀1 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他字第2420號卷第1-4 頁),此部分合於自首要件,皆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九)被告所犯上開19罪,其犯意各別,時間有異,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肆、科刑及沒收: 審酌被告任職被害人上海商銀,且長期擔任上海商銀永和分行客戶被害人徐○生之理財專員,竟違背銀行及客戶所託,利用銀行與客戶間對其之信任關係,以上開手法牟利,長期侵吞客戶存款,並獲取不當之獎金利益,造成上海商銀無法彌補之商譽及財產上重大損失,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安定,情節非輕,併其犯案之動機係因罹病及為子女購置房產,缺錢花用,進而鋌而走險;另就事實壹編號一之違背職務行為共計9 次,獲取不當之獎金收入為7,000 元;就事實壹編號二之違背職務行為共計6 次,所為盜領金額共計5,415,749 元(此部分係屬自首,並與被害人上海商銀及徐○生達成和解,賠償全部盜領金額);就事實壹編號三之違背職務之行為共計9 次,總計獲取此部分不法投資基金之獎金收入共計3,750 元;就事實壹編號四之違背職務之行為共計6 次,總計獲取此部分不法投資保險之獎金收入共計56,260元;就事實壹編號五、六之違背職務之行為,分別造成被害人上海商銀因而短收手續費20元、480 元之所受危害;又就事實壹編號三、四所為犯行,於本院審理中不行使緘默權,反而供詞反覆、飾詞卸責,甚至辯稱其申購附表五、六所示各基金及保險金融商品,皆都有得到被害人徐○生同意云云,顯見被告就此部分犯後態度不佳,並無悔過之具體表現,且未與被害人上海商銀及徐○生達成和解(按此部分,由上海商銀暫時賠付徐○生所受損失2,959,390 元)等一切情狀,爰就如附表十所示之19罪,各處如附表十所示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儆懲。至如附表四編號2 、3 及附表五、六所示文書上偽造「徐○生」之署名共計60枚及印文共計2 枚,均係偽造之署押及印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伍、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62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慶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之2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備註:以下附表「偵查卷宗」之標示方式如下:) 一、100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偵查卷1) 二、99年度他字第2420號(偵查卷2) 三、99年度偵字第26319號第一卷(偵查卷3) 四、99年度偵字第26319號第二卷(偵查卷4) 五、99年度他字第4593號(偵查卷5) 附表一(犯罪事實壹編號一:「偽造私文書」部分) ┌──┬───────────┬────────────────┬──────┐ │編號│偽造之上海商銀文件名稱│ 偽造之部分文件內容 │ 頁面位置 │ ├──┼───────────┼────────────────┼──────┤ │ 1 │7319復華短期收益基金產│保本期間:2010/02/01~2010/04/30 │偵查卷3第 │ │ │品風險說明書 │;保本固定收益期間及固定收益率:│67-1頁 │ │ │(日期:99年1月26日) │2010/02/01~2010/04/30、收益率3﹪│ │ ├──┼───────────┼────────────────┼──────┤ │ 2 │9997「全球債券型基金」│固定收益期間:2010/02/01~2010/0│偵查卷3第68 │ │ │固定收益集合管理帳戶產│7/30;固定收益率:5﹪ │頁 │ │ │品風險說明書 │ │ │ ├──┼───────────┼────────────────┼──────┤ │ 3 │9997「上海商銀全球債券│保本期間:2010/02/01~2010/07/31 │偵查卷3第69 │ │ │型基金」集合管理帳戶申│;保本固定收益期間及固定收益率:│頁 │ │ │購說明 │2010/02/01~2010/07/31、收益率5﹪│ │ ├──┼───────────┼────────────────┼──────┤ │ 4 │9998「全球潛力組合基金│固定收益期間:2010/02/01~2010/ │偵查卷3第70 │ │ │」固定收益集合管理帳戶│07/30;固定收益率:10% │頁 │ │ │產品風險說明書 │ │ │ │ │(日期:99年1月27日) │ │ │ └──┴───────────┴────────────────┴──────┘ 附表二(犯罪事實壹編號一:「變造私文書」部分) ┌──┬────────────┬───────────────┬──────┐ │編號│遭變造之上海商銀文件名稱│ 變造內容 │ 頁面位置 │ ├──┼────────────┼───────────────┼──────┤ │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託資金│加註:「唯另有特殊產品及規定且│偵查卷5第6至│ │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管理│簽訂特定信託產品契約除外。」等│7頁 │ │ │說明書 │字樣3次。 │ │ ├──┼────────────┼───────────────┼──────┤ │ 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託資金│將下方「注意事項:一、信託資金│偵查卷5第8-1│ │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法人稅負│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風險,委託│頁 │ │ │說明書 │人簽約前應詳細閱讀集合管理運用│ │ │ │ │帳戶約定條款。二、信託業應盡善│ │ │ │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不擔保信│ │ │ │ │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本金或│ │ │ │ │最低收益。」等字樣刪除。 │ │ ├──┼────────────┼───────────────┼──────┤ │ 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特定金錢│加註:「本檔商品為保本商品且由│偵查卷4第324│ │ │信託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1 │募集期間至閉鎖期結束保證收益率│頁 │ │ │紙(日期:98年4月27日) │0.8%」等字樣1次。 │ │ ├──┼────────────┼───────────────┼──────┤ │ 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特定金錢│加註:「本檔基金閉鎖期自 │偵查卷4第322│ │ │信託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2 │2009/10/16至2010/01/16為期三個│至323頁 │ │ │紙(日期:98年10月12日、│月,閉鎖期間保本且閉鎖期結束日│ │ │ │98年10月13日) │後三個營業日當日給付投資人投資│ │ │ │ │本金的2%為利息」等字樣各1次。│ │ └──┴────────────┴───────────────┴──────┘ 附表三(犯罪事實壹編號一: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部份, 單位:新臺幣) ┌───┬────┬─────┬────────────┬──────┬──────┬─────┬──────┐ │ 編號 │原起訴書│申購之客戶│申購之金融商品名稱 │申購日期 │贖回日期 │被告獲取之│相關文件卷面│ │ │編號 │名稱 │信託號碼 │申購金額 │贖回金額 │獎金收入 │位置 │ │ │ │ │ │申購手續費 │ │ │ │ ├───┼────┼─────┼────────────┼──────┼──────┼─────┼──────┤ │ 1 │1 │謝○謙 │7319復華全球短期收益基金│98年4月27日 │98年8月6日 │ 2,000元│偵查卷4第324│ │ │ │ │00000000000 │2,000,000元 │2,044,760元 │ │頁、本院卷一│ │ │ │ │ │8,000元 │ │ │第143頁 │ ├───┼────┼─────┼────────────┼──────┼──────┼─────┼──────┤ │ 2 │2(與編 │謝○謙 │7320復華高益策略組合基金│98年10月12日│99年1月18日 │ 2,500元│偵查卷4第322│ │ │號3係接 │ │00000000000 │2,500,000元 │2,605,000元 │ │頁、本院卷一│ │ │續犯) │ │ │12,500元 │ │ │第143頁 │ │ ├────┼─────┼────────────┼──────┼──────┼─────┼──────┤ │ │3(與編 │謝○謙 │7320復華高益策略組合基金│98年10月13日│99年1月18日 │ 2,500元│偵查卷4第323│ │ │號2係接 │ │00000000000 │2,500,000元 │2,605,000元 │ │頁、本院卷一│ │ │續犯) │ │ │12,500元 │ │ │第143頁 │ ├───┼────┼─────┼────────────┼──────┼──────┼─────┼──────┤ │ 3 │4(與編 │馬○泰 │7319復華全球短期收益基金│99年1月26日 │99年3月1日 │ 0元│偵查卷5第17 │ │ │號5係接 │ │00000000000 │4,000,000元 │4,012,094元 │ │頁、本院卷一│ │ │續犯) │ │ │24,000元 │ │ │第143頁 │ │ ├────┤ ├────────────┼──────┼──────┼─────┼──────┤ │ │5(與編 │ │7319復華全球短期收益基金│99年1月26日 │99年3月1日 │ 0元│偵查卷5第17 │ │ │號4係接 │ │00000000000 │1,000,000元 │1,003,023元 │ │頁、本院卷一│ │ │續犯) │ │ │6,000元 │ │ │第143頁 │ ├───┼────┼─────┼────────────┼──────┼──────┼─────┼──────┤ │ 4 │6(與編 │周○賢 │7319復華全球短期收益基金│99年1月26日 │99年3月1日 │ 0元│偵查卷5第18 │ │ │號7係接 │ │0000000000 │850,000元 │852,570元 │ │頁、本院卷一│ │ │續犯) │ │ │5,100元 │ │ │第143頁 │ │ ├────┤ ├────────────┼──────┼──────┼─────┼──────┤ │ │7(與編 │ │7319復華全球短期收益基金│99年1月26日 │99年3月1日 │ 0元│偵查卷5第18 │ │ │號6係接 │ │00000000000 │2,000,000元 │2,006,047元 │ │頁、本院卷一│ │ │續犯) │ │ │12,000元 │ │ │第143頁 │ ├───┼────┼─────┼────────────┼──────┼──────┼─────┼──────┤ │ 5 │8(與編 │威○科技股│9998上海商銀受託全球潛力│99年1月27日 │99年2月24日 │ 0元│偵查卷5第14 │ │ │號9係接 │份有限公司│組合集合帳戶 │10,000,000元│10,000,286元│ │頁、本院卷一│ │ │續犯) │(負責人謝│00000000000 │40,000元 │ │ │第143頁 │ │ │ │○謙) │ │ │ │ │ │ │ ├────┼─────┼────────────┼──────┼──────┼─────┼──────┤ │ │9(與編 │謝○謙 │9998上海商銀受託全球潛力│99年1月27日 │99年2月24日 │ 0元│偵查卷5第15 │ │ │號8係接 │ │組合集合帳戶 │5,000,000元 │5,000,143元 │ │頁、本院卷一│ │ │續犯) │ │00000000000 │20,000元 │ │ │第143頁 │ ├───┼────┼─────┼────────────┼──────┼──────┼─────┼──────┤ │ 6 │10 │林○惠 │9998上海商銀受託全球潛力│99年1月27日 │99年2月24日 │ 0元│偵查卷5第16 │ │ │ │ │組合集合帳戶 │2,800,000元 │2,800,080元 │ │頁、本院卷一│ │ │ │ │00000000000 │28,000元 │ │ │第143頁 │ ├───┼────┼─────┼────────────┼──────┼──────┼─────┼──────┤ │ 7 │11 │鄭○珠 │9997上海商銀受託全球債券│99年1月27日 │99年2月25日 │ 0元│偵查卷5第21 │ │ │ │ │型組合集合帳戶 │2,000,000元 │1,992,124元 │ │頁、本院卷一│ │ │ │ │00000000000 │10,000元 │ │ │第143頁 │ │ │ │ │ │ │ │ │ │ ├───┼────┼─────┼────────────┼──────┼──────┼─────┼──────┤ │ 8 │12 │捷○科技股│9997上海商銀受託全球債券│99年1月28日 │99年2月25日 │ 0元│偵查卷5第19 │ │ │ │份有限公司│型組合集合帳戶 │10,000,000元│9,973,533元 │ │頁、本院卷一│ │ │ │ │00000000000 │40,000元 │ │ │第143頁 │ │ │ │ │ │ │ │ │ │ ├───┼────┼─────┼────────────┼──────┼──────┼─────┼──────┤ │ 9 │13 │郭○玉 │7320復華高益策略組合基金│99年2月22日 │99年3月1日 │ 0元│偵查卷5第20 │ │ │ │ │00000000000 │500,000元 │502,918元 │ │頁、本院卷一│ │ │ │ │ │5,000元 │ │ │第143頁 │ ├───┴────┴─────┼────────────┼──────┼──────┼─────┼──────┤ │ │申購金額合計 │45,150,000元│獎金收入合計│ 7,000元│ │ │ │申購手續費合計 │223,100元 │ │ │ │ └──────────────┴────────────┴──────┴──────┴─────┴──────┘ 附表四(犯罪事實壹編號二:客戶徐○生存款遭盜領部份, 單位:新臺幣) ┌──┬──────┬───────────────┬────────┬──────┐ │編號│ 犯罪期間 │ 犯罪手法及遭盜領金額 │ 相關證據 │ 卷面位置 │ ├──┼──────┼───────────────┼────────┼──────┤ │1 │97年10月23日│未經客戶徐○生同意及授權,利用│97年10月至98年1 │偵查卷3第112│ │ │、12月30日及│徐○生簽名及蓋印之取款憑條,以│月上海商銀永和分│、153、155、│ │ │98年1 月19日│臨櫃提領方式,盜領客戶徐○生上│行活期儲蓄存摺存│156頁及本院 │ │ │ │海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款帳卡及上海銀行│卷一第166 、│ │ │ │49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之存款金額3 │取款憑條各3 紙 │167 頁上海銀│ │ │ │次(於97年10月23日提領44,385元│ │行回函附件五│ │ │ │、97年12月30日提領80,000元、98│ │ │ │ │ │年1 月19日提領172,000 元),總│ │ │ │ │ │計臨櫃提領存款3 次,金額合計為│ │ │ │ │ │296,385 元。 │ │ │ ├──┼──────┼───────────────┼────────┼──────┤ │ 2 │97年10月30日│佯稱定存到期需轉換,於空白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偵查卷3第75 │ │ │ │存戶存摺/存單/印鑑/戶名/代│存戶存摺/存單/│頁 │ │ │ │表人變更申請書」上,偽造「徐○│印鑑/戶名/代表│ │ │ │ │生」簽名及使用徐○生印章盜蓋印│人變更申請書1紙 │ │ │ │ │文,且未經客戶徐○生同意及授權│【附註:申請書上│ │ │ │ │,持上開申請書及徐○生之雙證件│有偽造「徐○生」│ │ │ │ │影本,向不知情上海商銀人員行使│之署押一枚及印文│ │ │ │ │,以取得徐○生在上海商銀永和分│二枚】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 │ │ │ │ │存款帳戶之存摺,而於97年10月30│徐○生手中原有未│偵查卷3第76 │ │ │ │日盜領該帳號之存款金額100,000 │經掛失之原存摺明│頁、第23至24│ │ │ │元。 │細1紙(僅登錄至96│頁 │ │ │ │ │年5月7日) │ │ │ │ │ │ │ │ │ │ │ │徐○生99年9月3日│偵查卷3第21 │ │ │ │ │調查筆錄 │頁 │ │ │ │ │ │ │ │ │ │ │97年10月上海商銀│偵查卷3 第 │ │ │ │ │永和分行活期儲蓄│112 頁、本院│ │ │ │ │存摺存款帳卡及上│卷一第167 頁│ │ │ │ │海銀行取款憑條各│上海銀行回函│ │ │ │ │1紙 │附件五 │ ├──┼──────┼───────────────┼────────┼──────┤ │ 3 │98年4 月8 日│未經客戶徐○生同意及授權,於上│上海銀行晶片one │偵查卷3第77 │ │ │至99年1 月18│海銀行晶片one 卡/晶片金融卡服│卡/晶片金融卡服│頁 │ │ │日 │務/異動申請書上偽簽客戶徐○生│務/異動申請書1 │ │ │ │ │之簽名,並持該申請書及雙證件影│紙【附註:申請書│ │ │ │ │本向不知情上海商銀人員行使,以│上有偽造「徐○生│ │ │ │ │取得徐○生在上海商銀永和分行帳│」之署押三枚】 │ │ │ │ │號: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 │ │ │ │ │帳戶之金融卡(金融卡卡號000-00│徐○生99年9月3日│偵查卷3第21 │ │ │ │000 )及密碼,並接續盜領該帳號│調查筆錄 │頁正反面 │ │ │ │之存款次數168 筆、共計盜領金額│ │ │ │ │ │3,528,210 元。 │上海商銀永和分行│本院卷一第 │ │ │ │ │活期儲蓄帳號1520│185 至207 頁│ │ │ │ │0000000000於97年│上海銀行回函│ │ │ │ │10 月 至99年1 月│附件七 │ │ │ │ │存摺存款帳卡共23│ │ │ │ │ │紙 │ │ ├──┼──────┼───────────────┼────────┼──────┤ │ 4 │98年4 月2 日│未經客戶徐○生同意及授權,以下│上海商銀永和分行│本院卷一第 │ │ │至98年7 月22│述徐○生帳號晶片金融卡提領存款│活期儲蓄帳號1520│168 至184 頁│ │ │日 │方式,盜領上海商銀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於97年│上海銀行回函│ │ │ │00000000000000,盜領次數19筆、│10月至99年1 月存│附件六 │ │ │ │金額計378,154 元。 │摺存款帳卡共17紙│ │ ├──┼──────┼───────────────┼────────┼──────┤ │5 │98年4 月2 日│未經客戶徐○生同意及授權,以下│上海商銀永和分行│本院卷一第 │ │ │ │述徐○生帳號晶片金融卡提領存款│活期儲蓄帳號帳號│208 頁上海銀│ │ │ │方式,盜領上海商銀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於│行回函附件八│ │ │ │00000000000000,盜領次數1 筆、│98年4 月存摺存款│ │ │ │ │金額13,000元, │帳卡共1 紙 │ │ ├──┼──────┼───────────────┼────────┼──────┤ │ 6 │98年9 月11日│未經客戶徐○生同意及授權,利用│上海商銀永和分行│偵查卷3第123│ │ │ │徐○生簽名及蓋印之取款憑條自行│98年9 月活期儲蓄│頁、本院卷一│ │ │ │提領徐○生上海商銀永和分行帳號│存摺存款帳卡1 紙│第209 上海銀│ │ │ │00000000000000之存款並開立該銀│、上海銀行98年9 │行回函附件九│ │ │ │行同額支票金額1,100,000 元1 紙│月11日取款憑條及│ │ │ │ │,用以支付購屋款。 │支票各1紙 │ │ ├──┴──────┼───────────────┼────────┴──────┤ │ 遭盜領金額總計 │ 5,415,749元 │(起訴書載為5,432,749 元,此為│ │ │ │被告出具電子郵件內容中,坦承挪│ │ │ │用款項並與告訴人上海商銀達成和│ │ │ │解之金額,見偵查卷2 第16頁) │ └─────────┴───────────────┴───────────────┘ 附表五(犯罪事實壹編號三:行使偽造私文書進而申購基金部分, 單位:新臺幣) ┌─┬────┬────────┬──────┬────┬──────┬──────┬──────┬─────┬────┬────────┐ │編│申請書名│申購之金融商品(│申購日期 │投資類型│申購投資金額│ 贖回金額 │ 贖回利息 │ 偽造署押 │被告獲取│相關文件卷面位置│ │號│稱 │信託號碼及投資標│贖回日期 │投資幣別│(含信託手續│ (含配息) │(贖回損失)│ │獎金收入│備註 │ │ │ │的名稱) │ │ │費) │ │ │ │ │ │ ├─┼────┼────────┼──────┼────┼──────┼──────┼──────┼─────┼────┼────────┤ │1 │特定金錢│000000000000000 │98年4月14日 │單筆 │ 10,000元│ 10,210.15元│ 210.15元│「徐○生」│ 0元│偵查卷5 第37、 │ │ │信託投資│富坦亞洲債券B-配│98年5月15日 │美金 │ │ │ │字樣三枚 │ │110 、117 頁、偵│ │ │有價證券│現 │ │ │ │ │ │ │ │查卷3 第212 頁、│ │ │申請書 │ │ │ │ │ │ │ │ │本院卷一第217 頁│ │ │ │ │ │ │ │ │ │ │ │(98年5 月13日配│ │ │ │ │ │ │ │ │ │ │ │息32.82 元) │ ├─┤ ├────────┼──────┼────┼──────┼──────┼──────┤ ├────┼────────┤ │2 │ │000000000000000 │98年4月14日 │單筆 │ 12,699.51元│ 12,880.50元│ 180.99元│ │ 0元│偵查卷5 第37、 │ │ │ │富坦全球平衡B │98年5月15日 │美金 │ │ │ │ │ │110 、117 頁、偵│ │ │ │ │ │ │ │ │ │ │ │查卷3 第212 頁、│ │ │ │ │ │ │ │ │ │ │ │本院卷一第217 頁│ ├─┼────┼────────┼──────┼────┼──────┼──────┼──────┼─────┼────┼────────┤ │3 │特定金錢│000000000000000 │98年6月11日 │單筆 │ 502,000元│ 527,785元│ 25,785元│「徐○生」│ 0元│偵查卷5 第47頁、│ │ │信託投資│寶來臺灣加權指數│98年7月16日 │新臺幣 │ │ │ │字樣三枚 │ │卷3 第120 、121 │ │ │有價證券│基金 │ │ │ │ │ │ │ │頁、本院卷一第 │ │ │申請書 │ │ │ │ │ │ │ │ │219 頁 │ ├─┼────┼────────┼──────┼────┼──────┼──────┼──────┼─────┼────┼────────┤ │4 │特定金錢│000000000000000 │98年10月9日 │單筆 │ 1,009,000元│ 1,009,498元│ 498元│「徐○生」│ 0元│偵查卷5 第62頁、│ │ │信託投資│鋒裕策略收益AXD-│98年11月10日│新臺幣 │ │ │ │字樣三枚 │ │偵查卷3 第124 、│ │ │有價證券│月配現 │ │ │ │ │ │ │ │125 頁、本院卷一│ │ │申請書 │ │ │ │ │ │ │ │ │第225 頁(98年11│ │ │ │ │ │ │ │ │ │ │ │月6 日配息4,873 │ │ │ │ │ │ │ │ │ │ │ │元) │ ├─┼────┼────────┼──────┼────┼──────┼──────┼──────┼─────┼────┼────────┤ │5 │特定金錢│000000000000000 │98年10月20日│單筆 │ 509,000元│ 491,170元│(17,830元)│「徐○生」│ 0元│偵查卷5 第63頁、│ │ │信託投資│貝萊德新興市場基│98年11月10日│新臺幣 │ │ │ │字樣三枚 │ │偵查卷3 第124 、│ │ │有價證券│金A2美元 │ │ │ │ │ │ │ │125 頁、本院卷一│ │ │申請書 │ │ │ │ │ │ │ │ │第225 頁 │ ├─┼────┼────────┼──────┼────┼──────┼──────┼──────┼─────┼────┼────────┤ │6 │特定金錢│000000000000000 │98年11月27日│單筆 │ 1,518,000元│ 1,551,901元│ 33,901元│「徐○生」│ 0元│偵查卷5 第68頁、│ │ │信託投資│德盛安聯全球農金│98年12月28日│新臺幣 │ │ │ │字樣四枚 │ │偵查卷3 第125 、│ │ │有價證券│趨勢基金 │ │ │ │ │ │ │ │127 頁、本院卷一│ │ │申請書 │ │ │ │ │ │ │ │ │第226 頁 │ ├─┼────┼────────┼──────┼────┼──────┼──────┼──────┤ ├────┼────────┤ │7 │特定金錢│000000000000000 │98年11月27日│單筆 │ 3,018,000元│ 3,037,454元│ 19,454元│ │ 0元│偵查卷5 第68頁、│ │ │信託投資│第一富全球債券組│99年1月8日 │新臺幣 │ │ │ │ │ │偵查卷3 第125 、│ │ │有價證券│合基金-配現 │ │ │ │ │ │ │ │126 、127 頁、本│ │ │申請書 │ │ │ │ │ │ │ │ │院卷一第226 頁(│ │ │ │ │ │ │ │ │ │ │ │98年12月28日配息│ │ │ │ │ │ │ │ │ │ │ │11,211元) │ ├─┼────┼────────┼──────┼────┼──────┼──────┼──────┼─────┼────┼────────┤ │8 │特定金錢│000000000000000 │98年12月31日│單筆 │ 4,072,000元│ 4,119,666元│ 47,666元│「徐○生」│ 0元│偵查卷5 第69頁、│ │ │信託投資│施羅德拉丁美洲基│99年1月8日 │新臺幣 │ │ │ │字樣二枚 │ │偵查卷3 第126 、│ │ │有價證券│金 │ │ │ │ │ │ │ │127 頁、本院卷一│ │ │申請書 │ │ │ │ │ │ │ │ │第226 頁 │ ├─┼────┼────────┼──────┼────┼──────┼──────┼──────┼─────┼────┼────────┤ │9 │特定金錢│000000000000000 │98年12月31日│單筆 │ 506,000元│ 525,316元│ 19,316元│「徐○生」│ 0元│偵查卷5 第70頁、│ │ │信託投資│安泰俄羅斯 │99年1月8日 │新臺幣 │ │ │ │字樣二枚 │ │偵查卷3 第126 、│ │ │有價證券│ │ │ │ │ │ │ │ │127 頁、本院卷一│ │ │申請書 │ │ │ │ │ │ │ │ │第226 頁 │ ├─┼────┼────────┼──────┼────┼──────┼──────┼──────┼─────┼────┼────────┤ │10│信託資金│000000000000000 │98年11月6日 │單筆 │ 1,005,000元│ 1,004,052元│ (948元)│「徐○生」│ 750元│偵查卷5 第76頁、│ │ │集合管理│上海銀行受託全球│98年12月23日│新臺幣 │ │ │ │字樣四枚 │ │偵查卷3 第125 、│ │ │運用帳戶│債券型組合集合帳│ │ │ │ │ │ │ │126 頁、本院卷一│ │ │加入申請│戶 │ │ │ │ │ │ │ │第225 頁 │ │ │書 │ │ │ │ │ │ │ │ │ │ ├─┼────┼────────┼──────┼────┼──────┼──────┼──────┼─────┼────┼────────┤ │11│信託資金│000000000000000 │98年11月30日│單筆 │ 2,020,000元│ 2,070,295元│ 50,295元│「徐○生」│ 3,000元│偵查卷5 第77頁、│ │ │集合管理│全球潛力組合 │99年1月4日 │新臺幣 │ │ │ │字樣三枚 │ │偵查卷3 第125 、│ │ │運用帳戶│ │ │ │ │ │ │ │ │127 頁、本院卷一│ │ │加入申請│ │ │ │ │ │ │ │ │第226 頁 │ │ │書 │ │ │ │ │ │ │ │ │ │ ├─┼────┼────────┼──────┼────┼──────┼──────┼──────┼─────┼────┼────────┤ │12│特定金錢│000000000000000 │99年1月12日 │單筆 │1,012,000元 │ 983,205元│(35,422元)│「徐○生」│ 0元│偵查卷5 第78頁、│ │ │信託投資│德盛安聯全球農金│99年3月26日 │新臺幣 │ │ │ │字樣三枚 │ │偵查卷3 第127 、│ │ │有價證券│趨勢基金 │ │ │ │ │ │ │ │129 頁、本院卷一│ │ │申請書 │ │ │ │ │ │ │ │ │第227 頁 │ │ │ │ │ │ │ │ │ │ │ │ │ ├─┼────┼────────┼──────┼────┼──────┼──────┼──────┼─────┼────┼────────┤ │13│信託資金│000000000000000 │99年1月26日 │單筆 │ 2,525,000元│ 2,489,578元│(35,422元)│「徐○生」│ 0元│偵查卷5 第78頁、│ │ │集合管理│上海銀行受託全球│99年3月1日 │新臺幣 │ │ │ │字樣三枚 │ │偵查卷3 第127 、│ │ │運用帳戶│潛力組合集合帳戶│ │ │ │ │ │ │ │129 頁、本院卷一│ │ │加入申請│ │ │ │ │ │ │ │ │第227 頁 │ │ │書 │ │ │ │ │ │ │ │ │ │ ├─┴────┴────────┼──────┴────┼──────┼──────┼──────┼─────┼────┼────────┤ │ │美金部份合計 │ 22,699.51元│ 23,090.65元│ 391.14元│ 獎金收入 │ 3,750元│ │ │ │ ├──────┼──────┼──────┤ 合計 │ │ │ │ │新臺幣部份合計 │17,696,000元│17,809,920元│ 113,920元│ │ │ │ └───────────────┴───────────┴──────┴──────┴──────┴─────┴────┴────────┘ 附表六(犯罪事實壹編號四:行使偽造私文書進而 申購保險部分,單位:新臺幣) ┌─┬───────┬───┬──────┬───────┬─────┬────┬─────────┐ │編│保單/申請書名│要保人│申請日期 │解約日期 │ 偽造署押 │被告獲取│ 相關文件卷面位置 │ │號│稱保險號碼 │被保人│保險費 │保險解約退還金│ │獎金收入│ │ │ │ │ │ │額 │ │ │ │ ├─┼───────┼───┼──────┼───────┼─────┼────┼─────────┤ │ │富邦人壽添富萬│徐○生│97年7月21日 │98年10月20日 │「徐○生」│17,400元│偵查卷1 第34頁、35│ │ │能終身壽險簡式│徐○生│3,000,000元 │2,942,796元 │字樣三枚 │ │頁、偵查卷5 第84、│ │ │要保書 │ │ │ │ │ │85頁、偵查卷3 第 │ │ │Z000000000-00 │ │ │ │ │ │109 、124 頁、本院│ │1 ├───────┼───┼──────┼───────┼─────┼────┤卷一第74、75頁(富│ │ │富邦人壽保險股│徐○生│98年10月20日│同上 │「徐○生」│ 0元│邦人壽回函)、本院│ │ │份有限公司保險│徐○生│同上 │ │字樣二枚 │ │卷一第210 至215 頁│ │ │單解約申請書 │ │ │ │ │ │(獎金) │ │ │Z000000000-00 │ │ │ │ │ │ │ ├─┼───────┼───┼──────┼───────┼─────┼────┼─────────┤ │ │新光人壽新安利│徐○生│97年11月27日│98年12月2日 │「徐○生」│ 3,800元│偵查卷1 第39頁正反│ │2 │利率變動型年金│徐○生│1,000,000元 │994,164元 │字樣四枚 │ │面、偵查卷5 第86 │ │ │保險甲型要保書│ │ │ │ │ │至89頁、偵查卷3 第│ │ │(通路專用) │ │ │ │ │ │113 、126 頁、本院│ │ │J2VZR500000 │ │ │ │ │ │卷一第256 正反面、│ │ │ │ │ │ │ │ │257 、259 、261 、│ │ │ │ │ │ │ │ │262 頁(新光人壽回│ │ │ │ │ │ │ │ │函)、本院卷一第 │ │ │ │ │ │ │ │ │210 至215 頁(獎金│ │ │ │ │ │ │ │ │) │ ├─┼───────┼───┼──────┼───────┼─────┼────┼─────────┤ │ │新光人壽新安利│徐○生│97年11月25日│98年12月2日 │「徐○生」│ 3,800元│偵查卷1 第40頁、偵│ │ │利率變動型年金│徐○生│1,000,000元 │994,348元 │字樣四枚 │ │查卷5 第90至93頁、│ │3 │保險甲型要保書│ │ │ │ │ │偵查卷3 第113 、 │ │ │(通路專用) │ │ │ │ │ │126 頁、本院卷一第│ │ │J2VZR66730 │ │ │ │ │ │255 正反面、258 、│ │ │ │ │ │ │ │ │260 至262 頁(新光│ │ │ │ │ │ │ │ │人壽回函)、本院卷│ │ │ │ │ │ │ │ │一第210 至215 頁(│ │ │ │ │ │ │ │ │獎金) │ ├─┼───────┼───┼──────┼───────┼─────┼────┼─────────┤ │ │富邦人壽意外傷│徐○生│98年6月16日 │99年3月26日 │「徐○生」│ 6,590元│偵查卷1 第33頁、偵│ │ │害保本型保險簡│ │ │ │ 字樣一枚 │ │查卷5 第98頁、偵查│ │4 │式要保書 │ │ │ │ │ │卷3 第120 頁、本院│ │ │Z000000000-00 │ │ │ │ │ │卷一第74、76至77 │ │ │ │ │ │ │ │ │頁(富邦人壽回函)│ │ │ │ │ │ │ │ │、本院卷一第210 至│ │ │ │ │ │ │ │ │215 頁(獎金) │ │ │ │ │ │ │ │ │ │ ├─┼───────┼───┼──────┼───────┼─────┼────┼─────────┤ │ │國泰人壽保險股│徐○生│98年7月27日 │99年3月26日 │「徐○生」│10,826元│偵查卷1 第26頁、偵│ │ │份有限公司不分│ │ │ │字樣一枚 │ │查卷5 第99頁、偵查│ │ │紅保險專用要保│ │ │ │ │ │卷3 第121 頁、本院│ │5 │書 │ │ │ │ │ │卷一第91至97頁(國│ │ │0000000000 │ │ │ │ │ │泰人壽回函)、本院│ │ │ │ │ │ │ │ │卷一第210 至215 頁│ │ │ │ │ │ │ │ │(獎金) │ ├─┼───────┼───┼──────┼───────┼─────┼────┼─────────┤ │ │法商法國巴黎人│徐○生│98年7月28日 │99年3月26日 │「徐○生」│13,844元│偵查卷1 第16至20頁│ │ │壽變額壽險要保│徐○生│(起訴書誤載│752,422元 │字樣八枚 │ │、偵查卷5 第100 至│ │ │書 │ │為98年9月27 │ │ │ │103 頁、偵查卷3 第│ │6 │ULD0000000 │ │日) │ │ │ │122 頁、本院卷一第│ │ │ │ │824,000元 │ │ │ │102 至110 頁(法商│ │ │ │ │ │ │ │ │法國巴黎人壽回函)│ │ │ │ │ │ │ │ │、本院卷一第210 至│ │ │ │ │ │ │ │ │215 頁(獎金) │ ├─┴───────┼───┼──────┼───────┼─────┼────┼─────────┤ │ │ 合計 │7,663,900元 │7,455,626元 │ 獎金收入 │56,260元│ │ ├─────────┴───┴──────┼───────┤ 合計 │ │ │ │ 保險解約退還金額-保險費用=短少金額 │(208,274元) │ │ │ │ └────────────────────┴───────┴─────┴────┴─────────┘ 附表七:(犯罪事實壹編號五、六行使變造私文書部份, 單位:新臺幣) ┌─┬───┬────────┬─────┬───────┬──┬─────┬─────┬──────┐ │編│ 姓名 │遭變造之上海商銀│ 變造內容 │申購之金融商品│投資│總投資金額│致銀行短收│相關文件卷面│ │號│ │文件名稱 │ │名稱、申購日期│類型│ │手續費 │位置 │ │ │ │ │ │及信託號碼 │ │ │ │ │ ├─┼───┼────────┼─────┼───────┼──┼─────┼─────┼──────┤ │1 │鄭○蓮│信託資金投資國內│折扣比例「│6210寶來臺灣加│單筆│ 50,000元│ 20元 │偵查卷4 第 │ │ │ │有價證券手續費優│5」折變造 │權指數基金 │ │ │ │328 至330 頁│ │ │ │惠申請單(日期:│為「4.5」 │97年10月21日 │ │ │ │、本院卷一第│ │ │ │97年7月2日) │折等字樣2 │00000000000 │ │ │ │140 、238 至│ │ │ │ │次。 │ │ │ │ │239 頁 │ ├─┼───┼────────┼─────┼───────┼──┼─────┼─────┼──────┤ │2 │張○蒂│信託資金投資國內│說明加註「│6210寶來臺灣加│定期│ 120,000元│ 480元 │偵查卷4 第 │ │ │ │有價證券手續費優│並適用日後│權指數基金 │ │ │ │331 至333 頁│ │ │ │惠申請單(日期:│單筆及定期│98年11月13日 │ │ │ │、本院卷一第│ │ │ │98年10月27日) │定額基金交│00000000000 │ │ │ │140 、238 至│ │ │ │ │易」等字樣│ │ │ │ │241 頁 │ │ │ │ │1次。 │ │ │ │ │ │ │ │ │ │ │ │ │ │ │ │ ├─┴───┴────────┴─────┴───────┴──┴─────┴─────┴──────┤ │說明: │ │ ①.「6210寶來臺灣加權指數基金」原信託手續費率為0.8%,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1年7月27日上總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文(下稱上海商銀回函)附件十五(本院卷一第238至239頁)。 │ │ ②. 編號1之短收手續費金額=50,000*0.8%*(0.5-0.45)=20元(本院卷一第140頁)。 │ │ ③. 編號2定期定額投資每期金額為5,000元,依張○蒂之扣款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存款帳卡明細可見,共投│ │ 資12期,投資金額總計為120,000元,見上海商銀回函附件十六(本院卷一第240至241頁)。故短收手續費 │ │ 金額=120,000*0.8%*(1-0.5)=480元(本院卷一第140頁)。 │ └──────────────────────────────────────────────────┘ 附表八:(犯罪事實事實壹編號五、關於客戶鄭○蓮 短收手續費部份,單位:新臺幣) ┌───────────┬───┬───────┬───────┐ │ 項目 │ │ 說明 │ 頁面位置 │ ├───────────┼───┼───────┼───────┤ │信託手續費費率 │0.8% │參上海商銀附件│上海商業儲蓄銀│ │ │ │十五 │行101 年7 月27│ ├───────────┼───┼───────┤日上總字第1010│ │單筆投資50,000元應收手│400元 │50,000*0.8%=│000320號函文(│ │續費 │ │400 │本院卷一第140 │ ├───────────┼───┼───────┤、238 至239 頁│ │折扣「5折」後,應收手 │200元 │400*0.5=200 │) │ │續費 │ │ │ │ ├───────────┼───┼───────┤ │ │經被告變造折扣率為「 │180元 │400*0.45=180 │ │ │4.5折」後,實收手續費 │ │ │ │ ├───────────┼───┼───────┤ │ │上海商銀短收金額 │20元 │200-180=20 │ │ └───────────┴───┴───────┴───────┘ 附表九:(犯罪事實事實壹六、關於客戶張○蒂 短收手續費部份,單位:新臺幣) ┌───────────┬───┬───────┬───────┐ │ 項目 │ │ 說明 │ 頁面位置 │ ├───────────┼───┼───────┼───────┤ │信託手續費費率 │0.8% │參上海商銀附件│上海商業儲蓄銀│ │ │ │十五 │行101 年7 月27│ ├───────────┼───┼───────┤日上總字第0000│ │每期投資10,000元應收手│80元 │10,000*0.8%=│000000號函文(│ │續費 │ │80 │本院卷一第140 │ ├───────────┼───┼───────┤、238 至241 頁│ │共投資12期,投資金額總│960元 │80*12=960 │) │ │計120,000元,應收手續 │ │參客戶張○蒂之│ │ │費 │ │定期定額扣款帳│ │ │ │ │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 │ │ │存摺存款帳卡明│ │ │ │ │細(上海商銀附│ │ │ │ │件十六) │ │ ├───────────┼───┼───────┤ │ │經被告變造為「終身折扣│480元 │960*0.5=480 │ │ │5折」後,實收手續費 │ │ │ │ ├───────────┼───┼───────┤ │ │上海商銀短收金額 │480元 │960-480=480 │ │ └───────────┴───┴───────┴───────┘ 附表十: ┌──┬──────┬─────────────────────┐ │編號│所為犯行 │宣告刑 │ ├──┼──────┼─────────────────────┤ │ 1 │事實壹編號一│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一)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2 │事實壹編號一│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二)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 3 │事實壹編號一│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三)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4 │事實壹編號一│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四)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5 │事實壹編號一│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五)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6 │事實壹編號一│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六)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7 │事實壹編號一│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七)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8 │事實壹編號一│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八)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9 │事實壹編號一│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九)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10 │事實壹編號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暨附表四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1 部分 │ │ ├──┼──────┼─────────────────────┤ │11 │事實壹編號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暨附表四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 │ │2 部分 │文書上偽造「徐○生」之署名壹枚及印文貳枚,│ │ │ │均沒收。 │ ├──┼──────┼─────────────────────┤ │12 │事實壹編號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暨附表四編號│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 │ │3 部分 │文書上偽造「徐○生」之署名參枚,均沒收。 │ ├──┼──────┼─────────────────────┤ │13 │事實壹編號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暨附表四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4 部分 │ │ ├──┼──────┼─────────────────────┤ │14 │事實壹編號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暨附表四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5 部分 │ │ ├──┼──────┼─────────────────────┤ │15 │事實壹編號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暨附表四編號│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6 部分 │ │ ├──┼──────┼─────────────────────┤ │16 │事實壹編號三│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部分暨附表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附表五所示文書上│ │ │ │偽造「徐○生」之署名共計參拾參枚,均沒收。│ ├──┼──────┼─────────────────────┤ │17 │事實壹編號四│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部分暨附表六│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附表六所示文書上│ │ │ │偽造「徐○生」之署名共計貳拾參枚,均沒收。│ ├──┼──────┼─────────────────────┤ │18 │事實壹編號五│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19 │事實壹編號六│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 │ │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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