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佔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方祥鴻
- 原告郭賢隆
- 被告吳春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 告 郭賢隆 被 告 吳春滿 曼都髮型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3099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春滿被訴竊佔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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