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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陳鴻清張兆光劉安榕
  •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張文華、陳永馨、邱自烱、邱陳鼎、盧偉誠、盧怡蓁、盧佩萱、盧郁珊、楊麗雅、鄭宗敏

  • 原告
    林宜儒張麗禪
  • 被告
    鄭禮廷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鍾勝宏泰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韋翰陳東璿桃園縣政府消防局鄭禮廷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4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06號原 告 林宜儒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麗禪 被 告 鄭禮廷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被 告 鍾勝宏 泰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被 告 陳韋翰 陳東璿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馨 邱自烱 邱陳鼎 盧偉誠 盧怡蓁 盧佩萱 盧郁珊 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楊麗雅 被 告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宗敏 因被告鄭禮廷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張 兆 光 法 官 劉 安 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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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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