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737號原 告 旭揚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榮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被 告 黃介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介中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78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