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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胡堅勤許博然傅明華
  • 法定代理人
    林文志

  • 原告
    陳寶玉
  • 被告
    陳曾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87號原   告 陳寶玉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被   告 陳曾良 張志中 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文志 上列被告陳曾良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交易字第11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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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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