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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王綽光張誌洋藍海凝
  • 法定代理人
    蔡全峰

  • 原告
    張郭足仔張文習張宏敏
  • 被告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明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張郭足仔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文習 原   告 張宏敏 上 三 人 送達代收人 吳宜財律師 被   告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全峰 被   告 蔡明來 上列被告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明來因被告蔡明來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11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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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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