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張郭足仔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文習
- 原告
- 張宏敏
- 上三人送達代收人
- 吳宜財律師
- 被告
-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全峰
- 被告
- 蔡明來
上列被告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明來因被告蔡明來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11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