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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9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楊仲農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9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
王白珠雀
被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許國興
被告
訴訟代理人張浩維
被告
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石世琮
被告
訴訟代理人吳志傑
被告
吳奇原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9號因102年度審交訴字第3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上午10時2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朗讀案由原告 王白珠雀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浩維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被告 吳奇原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 王白珠雀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浩維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被告 吳奇原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9號因102年度審交訴字第3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上午10時2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江銘洛朗讀案由原告 王白珠雀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浩維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被告 吳奇原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原告 王白珠雀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浩維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被告 吳奇原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佰伍拾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及第三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102 年11月26日前給付貳拾貳萬元,102 年12月20日前給付貳佰捌拾萬元,餘款肆拾捌萬元,於103 年1 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壹萬元,治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同意宥恕被告之刑事行為。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 王白珠雀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浩維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被告 吳奇原調 解 委 員 江銘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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