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4號
調 解 筆 錄
- 原告
- 玄荷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
- 公司代表人 黃月雲
- 訴訟代理人
- 蔡和昌
- 被告
- 洪佳佳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4號因102 年度審易字第297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9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江銘洛朗讀案由原告訴訟代理人 蔡和昌被 告洪佳佳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原告訴訟代理人 蔡和昌被 告洪佳佳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伍仟陸佰玖拾参元,於民國(下同)102 年12月5 日前先給付伍仟陸佰玖拾参元,103年1 月起按月每月於5 日前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板信商業銀行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玄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訴訟代理人 蔡和昌被告 洪佳佳調解委員 江銘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