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69號
調 解 筆 錄
- 原告即被告
- 蕭彩華
- 原告即被告
- 陳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69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837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中午12時3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陳爍憲朗讀案由原告即被告蕭彩華原告即被告陳明裕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原告即被告蕭彩華原告即被告陳明裕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同意離婚。
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俞文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由陳明裕行使監護權,並與其同住。
三、原告即被告蕭彩華同意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前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匯入原告即被告陳明裕指定三峽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蕭曲聲帳戶內。
四、探視權部分:
㈠平時:每月單週星期六早上10點左右至陳明裕住所樓下警衛室等候,把子女陳俞文帶走,由蕭彩華帶走照顧,星期日晚上七時前,帶回給陳明裕照料。
㈡寒暑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俞文七歲前,大年初三、
四、五以及暑假有10日與蕭彩華同住。七歲後,寒假有七日、暑假有十四日與蕭彩華同住。
㈢不得影響子女陳俞文之作息下,蕭彩華得隨時與子女聯絡通訊、通郵。
五、兩造未來不得再向他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及扶養費。
六、兩造均願互相撤回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837 號家暴傷害案件。
七、兩造並就本院家事法庭之案件,本院102 年度家調字第1101號離婚等案件、102 年度家調字第1677號離婚等案件均撤回。
八、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九、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即被告蕭彩華原告即被告陳明裕調解委員陳爍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上係依原本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