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2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23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臻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第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王臻怡與告訴人林玉蘭之子余瑞勇係同居關係,嗣渠等相處不睦且互有嫌隙,被告王臻怡於民國101 年11月19日1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順豐機車行店內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因細故與告訴人林玉蘭發生口角衝突,詎被告王臻怡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以「你討客兄」(臺語)等言詞辱罵告訴人林玉蘭,足以貶損告訴人林玉蘭之人格評價。因認被告王臻怡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玉蘭告訴被告王臻怡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時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