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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謝梨敏

  • 被告
    詹乾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20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乾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4177號、102 年度調偵字第859 號、第89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詹乾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前支付被害人黃月嬌新臺幣柒萬玖仟元、被害人邱李錦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元、被害人許淑珍新臺幣柒萬玖仟元、被害人蔡秀香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元、被害人陳賴麗華新臺幣伍萬伍仟元、被害人游金佩華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捌佰元、被害人吳滿妹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元、被害人羅河珍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元、被害人游秀緞新臺幣叁萬陸仟元、被害人杜義雄新臺幣伍仟玖佰元、被害人鄭于清及黃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被害人許秀女新臺幣壹萬元、被害人汪美珠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元。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前支付被害人詹國涼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元、被害人陳朝全新臺幣叁萬零伍佰元。 事 實 一、詹乾明為新北市新莊區退伍軍人眷屬關懷協會、新北市新莊區競技舞蹈發展協會理事長,平素以上開協會名義舉辦旅遊活動。詹乾明明知其自民國100 年11月間起,已因財務狀況不佳,需向地下錢莊借用款項周轉,並無資力支付舉辦旅遊活動之開支,亦無能力負擔其所招攬旅遊所使用遊覽車之車資,詎其仍為下列行為: (一)詹乾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自101 年3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6 月間某日止,陸續以舉辦如附表「旅遊行程」欄所示行程為由,招攬如附表「告訴人」欄及「代收之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參加,使其等陸續陷於錯誤,由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收齊款項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及其等代收其他遊客報名參加旅遊之費用,交付詹乾明或不知情之古佳霖(金額均詳如附表所載,古佳霖涉嫌詐欺案件,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4177號、102 年度調偵字第85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由古佳霖轉交詹乾明收受。詹乾明收取上開款項後,並未依約舉辦旅遊,亦未將所收得款項退還黃月嬌等人,復避不見面,黃月嬌等人始知受騙。 (二)詹乾明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並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00 年11月中旬某日電聯詹國涼,向詹國涼誆稱:伊要承租遊覽車11部,於同年12月4 日出車至苗栗旅遊,車資共新臺幣(下同)121,000 元,於行程結束後1 個月內支付云云,致詹國涼陷於錯誤,依約出車提供勞務並完成旅遊行程。詎詹乾明嗣未依約給付車資,且避不見面,詹國涼始知受騙。 (三)詹乾明於101 年6 月中旬某日,在新北市新莊區龍安路光華國小門口,見永青遊覽有限公司(下稱永青公司)所屬司機陳朝全在該處載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並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向陳朝全訛稱:伊將舉辦「羅浮北橫之星美腿山」旅遊行程,需承租遊覽車3 部,車資共30,500元(起訴書誤載為3 萬餘元),於行程結束後支付云云,使陳朝全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4日依約出車提供勞務。嗣詹乾明於回程途中趁機脫團離車,未依約給付車資,陳朝全始知受騙。 二、案經鄭于清、黃綺訴請及黃月嬌、邱李錦、許淑珍、蔡秀香、陳賴麗華、游金佩華、吳滿妹、羅河珍、游秀緞、許秀女、汪美珠、杜義雄、鄭素禎、詹國涼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詹乾明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均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古佳霖、鄭素禎、詹國涼、黃月嬌、邱李錦、吳滿妹、許淑珍、羅河珍、蔡秀香、陳賴麗華、游金佩華、杜義雄、游秀緞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許秀女、汪美珠於警詢時、證人鄭于清、陳朝全、證人即裕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人員馬于婷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北縣人民團體選任職員當選證明書影本1 紙、告訴人鄭素禎提出之收據影本6 紙、寒溪呢山地風光二日遊、小城故事三義鄉參觀社區節能減碳暨環保宣導觀摩活動、八仙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植物生態研習活動、慶祝101 年九三軍人節暨植物生態研習活動、羅浮北橫之星美腿山一日遊之旅遊宣傳單影本各1 紙、告訴人黃月嬌提出之歐洲古堡自強活動報名表影本、拉拉山自強活動報名表影本、大霸尖山自強活動報名表影本各2 紙、收據影本5 紙、中央山脈大霸尖山觀霧森林遊樂區一日遊旅遊宣傳單影本1 紙、告訴人邱李錦提出之6 月17日拉拉山自強活動報名表影本1 紙、收據暨報名明細影本2 紙、告訴人許秀女提出之收據影本1 紙、101 年8 月5 日一日遊報名表影本1 紙、告訴人汪美珠提出之羅浮北橫自強活動報名表影本1 紙、101 年7 月1 日自強活動報名表影本2 紙、收據影本4 紙、告訴人吳滿妹提出之收據影本10紙、三義鄉自強活動報名表、團員通訊錄影本各1 紙、歐洲古堡7 月1 日自強活動報名表影本2 紙、八仙山自強活動報名表影本1 紙、告訴人許淑珍提出之6 月17日、7 月1 日報名明細影本各1 紙、收據影本2 紙、告訴人羅河珍提出之拉拉山自強活動報名表影本1 紙、歐洲古堡花園自強活動報名表影本3 紙、收據影本7 紙、告訴人蔡秀香提出之團員通訊錄影本5 紙、告訴人陳賴麗華提出之7 月1 日歐洲古堡自強活動報名表、歐洲古堡花園遊樂區、東豐綠廊一日遊報名明細、6 月17日拉拉山一日遊報名明細影本各1 紙、收據影本10紙、告訴人游金佩華提出之6 月17日拉拉山、7 月1 日歐洲古堡、7 月6 日至8 日蘭嶼、綠島三天報名表影本各1 紙、8 月5 日三義鄉報名表影本3 紙、收據影本70紙、告訴人杜義雄提出枝收據影本2 紙、新北市新莊區退伍軍人眷屬關懷協會101 年6 月15日(101 )退伍軍眷懷字第101003號函影本1 紙、告訴人游秀緞提出之收據影本6 紙、駿勝交通有限公司、聯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派車單各1 紙、華陽遊覽有限公司派車單3 紙、仙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派車單1 紙、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派車單影本5 紙、新北市新莊區退伍軍人眷屬關懷協會中央山脈大霸尖山觀霧森林遊樂區一日遊、羅浮北橫之星美腿山一日遊、臺東綠島蘭嶼之旅、歐洲古堡花園遊樂園、東豐綠廊一日遊、拉拉山原始自然生態、小城故事三義鄉參觀社區節能減碳暨環保宣導觀摩活動、八仙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植物生態研習活動、臺灣玉尋幽拾玉之旅、慶祝101 年九三軍人節暨植物生態研習活動、金門國家公園之旅旅遊宣傳單影本各1 紙、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5095號支付命令影本1 紙、告訴人許淑珍提出之7 月22日八仙山報名表、8 月5 日報名表各1 紙、收據5 紙、新北市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1 紙、裕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用車結帳單、統一發票影本各2 紙、告訴人鄭于清、黃綺提出之收據影本2 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534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一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示,接續以相同手法詐騙告訴人等,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反覆實施本案犯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自屬接續犯。被告所犯詐欺取財及2 次詐欺得利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如事實欄一㈡、㈢所示2 次詐欺得利犯行,犯罪時間相隔7 月,犯罪地點相異,被害人亦非同一,應係分別起意,檢察官起訴書認應論以1 罪,應有誤會。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以招攬旅遊之方式,向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詐取金錢及獲取免繳車資之不法利益,造成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財物損失,所為實有不當;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屬單純,又其前雖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惟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佳,且其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又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黃月嬌、邱李錦、許淑珍、蔡秀香、陳賴麗華、游金佩華、吳滿妹、羅河珍、游秀緞、杜義雄、鄭于清、黃綺、詹國涼、被害人陳朝全達成和解,承諾願意賠償其等損失,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承諾賠償告訴人許秀女、汪美珠之損失,並業已賠償告訴人鄭素禎全數損失等情,此有本院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各1 份及103 年3 月12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 紙存卷可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另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 年1 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明定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第1 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編號第5 號法律問題結論參照)。查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前開修正,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關於其於本案所犯各罪併合處罰與否,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定之。準此,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惟如事實欄一㈡、㈢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即不得全予併合處罰,爰就被告所犯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惟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佐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已與告訴人黃月嬌、邱李錦、許淑珍、蔡秀香、陳賴麗華、游金佩華、吳滿妹、羅河珍、游秀緞、杜義雄、鄭于清、黃綺、詹國涼、被害人陳朝全達成和解,承諾願意賠償其等損失,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承諾賠償告訴人許秀女、汪美珠之損失,並已賠償告訴人鄭素禎之損失,業如前述。足見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各宣告緩刑3 年,並參酌被告與告訴人黃月嬌、邱李錦、許淑珍、蔡秀香、陳賴麗華、游金佩華、吳滿妹、羅河珍、游秀緞、杜義雄、鄭于清、黃綺、詹國涼、被害人陳朝全調解之條件,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承諾賠償告訴人許秀女、汪美珠之損失金額,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各命被告履行如主文所宣告緩刑後所示之內容,以啟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招攬告訴人鄭素禎參加「101 年6 月24日羅浮北橫之星美腿山一日遊」,使告訴人鄭素禎陷於錯誤,報名參加該行程,並於101 年5 月24日交付1,200 元與古佳霖,由古佳霖轉交被告。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經查,證人鄭素禎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雖指訴上開事實不移。然查,「101 年6 月24日羅浮北橫之星美腿山一日遊」業經如期舉行,告訴人鄭素禎亦參與該次行程等情,業經證人古佳霖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101 年6 月24日羅浮北橫之星美腿山一日遊」確有成行乙情,亦經證人即亦參與該行程之吳滿妹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出租車輛供該次旅遊使用之永青公司司機陳朝全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另告訴人鄭素禎於警詢時亦稱:伊預定在101 年9 月9 日參加「植物生態研習活動一日遊」,伊於101 年6 月24日在遊覽車上,將包含伊在內共2 人之旅遊款繳交給古佳霖,並由她本人簽收開立收據等語甚明,足徵告訴人鄭素禎確已隨團參加「101 年6 月24日羅浮北橫之星美腿山一日遊」甚明。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應有誤會,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罪間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琇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時間 │地點 │金額 │代收之被害人姓名 │旅遊行程 │ ├──┼────┼───────┼─────┼─────┼──────────────────────┼────────────┤ │ 1 │黃月嬌 │101年4月16日 │詹乾明址設│27,000元 │羅朝林、王重興、王紀玉葉、林慶堃、林劉秀英、│101 年5 月6 日中央山脈大│ │ │ │ │新北市新莊│ │施國梁、黃惠育、陳淑霞、黃淑珍、李慕華、林穗│霸尖山觀霧森林遊樂區一日│ │ │ │ │區西盛街32│ │琴、林綉琴、葉春嬌、葉春麗、鄭佳佳、張寶玉、│遊 │ │ │ │ │4 巷25號3 │ │蔡慧珠、黃冠彥、蔡美菊、劉麗娟、吳乃婷、吳瑞│ │ │ │ │ │樓住處 │ │銘、黃美月、許裕英、許鈴珠、黃素華、吳淑芬、│ │ │ │ │ │ │ │溫郁華、黃素霞 │ │ │ │ ├───────┼─────┼─────┼──────────────────────┼────────────┤ │ │ │101年6月15日 │同上 │27,900元 │林穗琴、李慕華、莊秀香、蔡慧珠、鍾肇湯、鍾黃│101 年6 月17日拉拉山原始│ │ │ │ │ │ │榮梅、謝曜旺、葉秀珍、簡素琴、洪鈺雯、王重興│自然生態 │ │ │ │ │ │ │、王紀玉葉、羅朝林、黃冠彥、蔡美菊、施國梁、│ │ │ │ │ │ │ │陳淑霞、黃惠育、黃淑珍、葉春嬌、林綉琴、林秀│ │ │ │ │ │ │ │珍、陳林美嬌、鄭佳佳、林金菊、高安澤、蔡碧雲│ │ │ │ │ │ │ │、胡翁雲霞、吳忠鎮、何素梅 │ │ │ │ ├───────┼─────┼─────┼──────────────────────┼────────────┤ │ │ │101 年6 月中旬│同上 │25,200元 │吳乃婷、劉麗娟、許裕英、許鈴珠、黃美月、簡劉│101 年7 月1 日歐洲古堡花│ │ │ │某日 │ │ │秀桃、吳瑞明、吳淑芬、鐘寶村、施國梁、羅朝林│園遊樂區、東豐綠廊一日遊│ │ │ │ │ │ │、黃冠彥、蔡美菊、葉春嬌、鄭佳佳、吳忠鎮、胡│ │ │ │ │ │ │ │翁雲霞、林綉琴、林秀珍、陳林美嬌、陳淑霞、洪│ │ │ │ │ │ │ │萬貳、吳萬益、吳顏素娥、高安澤、蔡碧雲、何素│ │ │ │ │ │ │ │梅 │ │ ├──┼────┼───────┼─────┼─────┼──────────────────────┼────────────┤ │ 2 │邱李錦 │101年3月底某日│同上 │16,200元 │羅之哲、褚素梅、郭素珠、曾美燭、曾劉清妹、陳│101 年6 月17日拉拉山原始│ │ │ │ │ │ │錦煌、謝美鳳、吳明儒、吳朱鳳英、張施嬋、李來│自然生態 │ │ │ │ │ │ │春、周敬良、陳郭素月、曾永河、陳金枝、陳玉蘭│ │ │ │ │ │ │ │、塗德仁、黃金龍 │ │ │ │ ├───────┼─────┼─────┼──────────────────────┤ │ │ │ │101年4月初某日│同上 │900 元 │陳秀庭 │ │ ├──┼────┼───────┼─────┼─────┼──────────────────────┼────────────┤ │ 3 │許淑珍 │101年3月29日 │同上 │18,000元 │陳蔡月順、林萬斷、林王秋玉、李合棠、李陳金器│101 年6 月17日拉拉山原始│ │ │ │ │ │ │、溫禎堡、黃秀梅、陳金德、陳鄭秀雲、陳蘇州、│自然生態 │ │ │ │ │ │ │林麗雲、林碧連、林李秋玉、賴? 泰、賴陳阿蓮、│ │ │ │ │ │ │ │黃耶、陳益金、江紆霈、何朱麗卿 │ │ │ │ ├───────┼─────┼─────┼──────────────────────┼────────────┤ │ │ │101年4月16日 │同上 │36,000元 │謝玉梅、黃文燦、黃鳳美、林陳金廷、林炎基、廖│101 年7 月1 日歐洲古堡花│ │ │ │ │ │ │蔡春花、林春田、林李秋玉、林碧蓮、黃秀梅、溫│園遊樂區、東豐綠廊一日遊│ │ │ │ │ │ │禎堡、林王秋玉、林萬斷、鍾素梅、林世榮、潘敏│ │ │ │ │ │ │ │喆、黃建發、李陳金器、李合棠、陳錢敦、陳金鏡│ │ │ │ │ │ │ │、蔡郁馨、吳梅英、羅春枝、吳淑敏、廖鄭秀串、│ │ │ │ │ │ │ │林柑、丁振榮、江紆霈、何朱麗卿、陳益金、黃耶│ │ │ │ │ │ │ │、賴陳阿蓮、賴 泰、陳秋妹、陳建發、林文松、│ │ │ │ │ │ │ │林張秀星、蔡金胎 │ │ │ │ ├───────┼─────┼─────┼──────────────────────┼────────────┤ │ │ │101年5月4日 │同上 │13,600元 │黃建發、潘敏喆、李合棠、李陳金器、廖文章、劉│101 年7 月22日八仙山國家│ │ │ │ │ │ │妙娥、林世榮、鐘素梅、陳秋妹、陳進發、林文松│森林遊樂區植物生態研習活│ │ │ │ │ │ │、林張秀星、林萬斷、林王秋玉、溫禎堡、黃秀梅│動 │ │ │ ├───────┼─────┼─────┼──────────────────────┼────────────┤ │ │ │101年6月2日至6│同上 │12,000元 │李合棠、李陳金器、鐘素梅、林世榮、黃建發、潘│101 年8 月5 日小城故事三│ │ │ │月8日間 │ │ │敏喆、黃耶、陳益金、賴 泰、賴陳阿蓮、廖文章│義鄉參觀社區節能減碳暨環│ │ │ │ │ │ │、林炎基、林陳金廷、廖蔡春花、陳鄭麗雲、林鄭│保宣導觀摩活動 │ │ │ │ │ │ │秀枝、蔡金胎、廖妙娥、丁振榮、林柑、林春田、│ │ │ │ │ │ │ │林李秋玉、林碧蓮 │ │ ├──┼────┼───────┼─────┼─────┼──────────────────────┼────────────┤ │ 4 │蔡秀香 │101年5月15日 │同上 │ 9,600元 │蔡明華、蘇玉芬、鄧香妹、藍雅卿、陳顯謀、歐暹│101年6月30日羅浮北橫之星│ │ │ │ │ │ │菊、李水波、李趙阿春、江能坤、歐暹花、張麗嬅│美腿山一日遊 │ │ │ │ │ │ │、黃森林、柯玉霞、盧雅貞、盧林月娥、盧雅美、│ │ │ │ │ │ │ │盧秋助 │ │ │ │ ├───────┼─────┼─────┼──────────────────────┼────────────┤ │ │ │101年6月26日 │同上 │30,000元 │李清金、王昆寅、董漢根、吳月輝 │101年7月6日至8日臺東綠島│ │ │ │ │ │ │ │蘭嶼之旅 │ │ │ ├───────┼─────┼─────┼──────────────────────┼────────────┤ │ │ │101年5月30日 │同上 │32,000元 │魏文奎、魏周素梅、何明哲、廖鑾鳳、彭秋蓉、呂│101年7月28日、29日臺灣玉│ │ │ │101年6月12日 │ │ │益盛、魏秀蘭、陳萬得、王素芬、黃春福、蘇月香│尋幽拾玉之旅 │ │ │ │ │ │ │、張鉗、陳雅婷、鄧惠如、石勇、石儀娟、蔡秀鳳│ │ │ │ │ │ │ │、陳淑華、陳林美玉、張賴鳳娥 │ │ │ │ ├───────┼─────┼─────┼──────────────────────┼────────────┤ │ │ │101年5月30日 │同上 │5,000 元 │邱陳菊、李趙阿春、李水波、陳諜子、吳林柑、顏│101 年8 月5 日小城故事三│ │ │ │ │ │ │林英、陳鴻昌、陳麗嬅、黃蒼柏、謝陳玉治、謝孟│義鄉參觀社區節能減碳暨環│ │ │ │ │ │ │潔 │保宣導觀摩活動 │ ├──┼────┼───────┼─────┼─────┼──────────────────────┼────────────┤ │ 5 │陳賴麗華│101年4月9日 │新北市新莊│11,700元 │賴麗鈴、蘇雪鈴、柯寶、陳秀梅、李金桃、鄭如雯│101 年6 月17日拉拉山原始│ │ │ │ │區西盛公園│ │、黃凱欣、林秋妍、翁淑貞、陳美秀、郭秀鳳、陳│自然生態 │ │ │ │ │ │ │振興、賴麗霞 │ │ │ │ ├───────┼─────┼─────┼──────────────────────┼────────────┤ │ │ │101年4月12日 │同上 │24,300元 │宋芳美、宋月美、鄭美麗、鄭明鈺、林素月、陳由│101 年7 月1 日歐洲古堡花│ │ │ │ │ │ │勤、陳運昌、李阿蘭、林柏宏、洪桂玉、陳銘裕、│園遊樂區、東豐綠廊一日遊│ │ │ │ │ │ │謝素娟、史素燕、張振汶、林財發、何美蘭、林文│ │ │ │ │ │ │ │鉦、林陳財雲、許燕鳳、侯婷雅、陳碧雲、游炳煌│ │ │ │ │ │ │ │、賴慶森、賴林蘇、曾秀芳、賴麗霞、陳振興 │ │ │ │ ├───────┼─────┼─────┼──────────────────────┤ │ │ │ │101年4月19日 │同上 │9,000 元 │翁淑貞、陳美秀、黃凱欣、李金桃、李美燕、龍寶│ │ │ │ │ │ │ │珠、朱梅香、鄭招、曾綉梅、游春梅、陳水妹 │ │ │ │ ├───────┼─────┼─────┼──────────────────────┼────────────┤ │ │ │101 年6 、7 月│同上 │10,000元 │不詳 │101年8月25日南投寒溪呢之│ │ │ │間某日 │ │ │ │旅 │ ├──┼────┼───────┼─────┼─────┼──────────────────────┼────────────┤ │ 6 │游金佩華│101年3月29日、│詹乾明上址│63,900元 │張長寶、李秀容、黃張梅玉、廖秀冬、卓春玉、黃│101 年6 月17日拉拉山原始│ │ │ │同年月30日、同│住處 │ │建華、田麒富、林芳如、陳碧祝、陳甘、黃宗王、│自然生態 │ │ │ │年4月2日、同年│ │ │林文矩、林陳淑貞、莊麗華、劉宜嬌、林善、陳壅│ │ │ │ │4月12日 │ │ │湓、沈碧娥、于桂娟、王健民、林洪燕、張朝燕、│ │ │ │ │ │ │ │詹秀珍、辛月香、黃春美、廖全耀、廖王月娥、廖│ │ │ │ │ │ │ │彩秀、簡淑英、徐芳英、黃方素女、王錦雲、蔡郭│ │ │ │ │ │ │ │碧松、蔡淑美、林謝秀子、林素珠、張秀卿、林佑│ │ │ │ │ │ │ │玲、吳玉玲、蔡西村、連秀娥、陳傳能、林王銀、│ │ │ │ │ │ │ │劉筱娟、林明麗、周宗全、吳阿勉、吳瑞英、陳仟│ │ │ │ │ │ │ │松、吳素裡、許翠玲、游金城、陳秋花、王百旺、│ │ │ │ │ │ │ │邱文金、施阿昭、楊雅淨、陳蔡篇、黃振凌、謝碧│ │ │ │ │ │ │ │蘭、苗華強、王牡丹、黃沛玉、連周玉琴、連聖政│ │ │ │ │ │ │ │、李連敏玢、黃重展、賴義霖、朱作光、王君婕 │ │ │ │ ├───────┼─────┼─────┼──────────────────────┼────────────┤ │ │ │101年4月12日、│同上 │32,400元 │楊雅淨、沈碧娥、江詠渝、謝婉萍、江銘輝、莊芙│101 年7 月1 日歐洲古堡花│ │ │ │同年月22日、同│ │ │蓉、蔡淑貞、林承翰、溫玉蓮、林清世、陳壅湓、│園遊樂區、東豐綠廊一日遊│ │ │ │年6月4日 │ │ │林春福、陳碧祝、吳劉宇、黃劉碧霞、陳廖秀冬、│ │ │ │ │ │ │ │盧美惠、溫聆壹、于桂娟、施阿昭、張雅筑、陳慶│ │ │ │ │ │ │ │得、黃春美、黃沛玉、張胡燕、辛月香、張秀卿、│ │ │ │ │ │ │ │詹秀珍、張毓樺、游安琪、蘇欣妍、蘇欣 、莊育│ │ │ │ │ │ │ │秀、莊麗珠、盧麗筑 │ │ │ │ ├───────┼─────┼─────┼──────────────────────┼────────────┤ │ │ │101年4月22 日 │同上 │84,000元 │楊秋信、楊張秀花、劉宜嬌、林文矩、林陳淑貞、│101年7月6日至8日臺東綠島│ │ │ │、同年月25 日 │ │ │施阿昭、蔡芬昭、陳慶得、張雅筑、陳金英、呂紹│蘭嶼之旅 │ │ │ │、同年月26日 │ │ │銓、黃憶勝、陳呂季樺 │ │ │ │ ├───────┼─────┼─────┼──────────────────────┼────────────┤ │ │ │101年6月2日、 │詹乾明住處│30,500元 │陳甘、黃宗王、周陳玉鑾、曾昭群、王美磯、吳顏│101 年8 月5 日小城故事三│ │ │ │同年月4日、同 ├─────┤ │閃、黃天來、黃廖錦雲、陳佳昭、陳呂季樺、黃振│義鄉參觀社區節能減碳暨環│ │ │ │年月7日 │新北市新莊│ │清、謝碧蘭、黃永府、蕭專、張籐森、張黃素珠、│保宣導觀摩活動 │ │ │ │ │區民安國小│ │黃照月、張鄭玉花、張和義、林文矩、林陳淑貞、│ │ │ │ │ │ │ │吳劉宇、黃劉碧霞、林洪燕、林文玉、林美月、黃│ │ │ │ │ │ │ │廖素貞、陳壅湓、陳碧祝、林春福、黃水滿、張施│ │ │ │ │ │ │ │嬋、甘麗珠、蕭火生、甘麗玉、陳廖秀冬、莊麗華│ │ │ │ │ │ │ │、曾貴雄、宋吳秀貞、雷茂和、林文英、于桂娟、│ │ │ │ │ │ │ │王健民、廖耀全、廖王月娥、簡淑英、林正雄、林│ │ │ │ │ │ │ │謝秀子、黃阮金珠、徐方英、王錦雲、蕭文彬、蕭│ │ │ │ │ │ │ │羅玉春、黃春美、林佑玲、李芸、張胡燕、張秀卿│ │ │ │ │ │ │ │、辛月香、黃沛玉 │ │ ├──┼────┼───────┼─────┼─────┼──────────────────────┼────────────┤ │ 7 │吳滿妹 │101年5月26日 │詹乾明上址│34,200元 │陳麗雲、陳金菊、彭張玉珍、徐杏花、陳張富美、│101 年7 月1 日歐洲古堡花│ │ │ │ │住處 │ │張素娥、李月卿、林碧雲、蔡陳月嬌、吳蕭素真、│園遊樂區、東豐綠廊一日遊│ │ │ │ │ │ │林阿花、徐鄭愛玉、陳林金聰、黃秀英、蕭蕊、孫│ │ │ │ │ │ │ │淑惠、孫楊春蘭、林嬋娟、左張鳳梅、柯光盛、徐│ │ │ │ │ │ │ │梅蘭、白楊阿銀、黃秀鳳、游陳金、楊陳美枝、陳│ │ │ │ │ │ │ │暖美、周玉璞、吳全義、李阿河、李林盡、呂金花│ │ │ │ │ │ │ │、吳李秋花、吳秀美、邱陳菊、莊陳春金、李宜靜│ │ │ │ │ │ │ │、邱黃麗芳、 │ │ │ │ ├───────┼─────┼─────┼──────────────────────┼────────────┤ │ │ │101年5月4日 │同上 │11,200元 │徐梅蘭、陳林玉霞、柯光盛、蕭玉蘭、馬月碧、李│101 年7 月22日八仙山國家│ │ │ │ │ │ │阿河、李林盡、楊陳美枝、白楊阿銀、游陳金、陳│森林遊樂區植物生態研習活│ │ │ │ │ │ │暖美、陳王素霞、呂金花 │動 │ │ │ ├───────┼─────┼─────┼──────────────────────┼────────────┤ │ │ │101年5月31日 │同上 │17,500元 │莊丁財、莊陳春金、柯美蘭、吳素霞、陳菊珍、潘│101 年8 月5 日小城故事三│ │ │ │ │ │ │芊卉、紀清池、潘芷葳、周進財、劉淑玉、吳蕭素│義鄉參觀社區節能減碳暨環│ │ │ │ │ │ │真、黃雲、蔡陳月嬌、徐鄭愛玉、陳張富美、陳林│保宣導觀摩活動 │ │ │ │ │ │ │金聰、陳麗雲、陳麗玉、彭張玉珍、陳金菊、郭呂│ │ │ │ │ │ │ │彩軟、郭淑女、劉綵、李阿河、李林盡、黃秀鳳、│ │ │ │ │ │ │ │陳暖美、周玉璞、游陳金、白楊阿銀、科光盛、徐│ │ │ │ │ │ │ │梅蘭、蕭玉蘭、馬月碧、左張鳳梅、顏伶珍、趙徐│ │ │ │ │ │ │ │梅子、蔡美麗 │ │ ├──┼────┼───────┼─────┼─────┼──────────────────────┼────────────┤ │ 8 │羅河珍 │101年3月底某日│羅河珍位於│17,100元 │陳佳慧、王麗華、莊美玉、莊文彬、鄭明珠、莊明│101 年6 月17日拉拉山原始│ │ │ │ │新北市新莊│ │聰、梁愛綢、朱美足、朱素珠、吳健文、蔡春梅、│自然生態 │ │ │ │ │區富國路18│ │鄭政弘、謝金花、黃吳玉寶、戴李麗卿、鄭玉英、│ │ │ │ │ │4號3樓住處│ │官寶、潘金蘭、余永珍 │ │ │ │ ├───────┼─────┼─────┼──────────────────────┼────────────┤ │ │ │101年4月16日 │同上 │13,500元 │陳玉枝、王淑愛、周金枝、鄭明珠、鄭添進、鄭寶│101 年7 月1 日歐洲古堡花│ │ │ │ │ │ │珠、姚來于、姚進能、許玉枝、莊文彬、吳寶妹、│園遊樂區、東豐綠廊一日遊│ │ │ │ │ │ │鄭政弘、謝金花、陳褚招悌、廖細妹 │ │ │ │ ├───────┼─────┼─────┼──────────────────────┤ │ │ │ │101年4月20日 │詹乾明上址│8,100 元 │蔡秀娥、黃秀菊、陳小發、陳柯偷、廖陳阿鳳、趙│ │ │ │ │ │住處 │ │鄭心、吳紅柑、潘淵源、潘黃碧霞 │ │ ├──┼────┼───────┼─────┼─────┼──────────────────────┼────────────┤ │ 9 │游秀緞 │101年4月18日 │詹乾明上址│30,000元 │黃麗娜、葉黃麗心、邱龍正、葉幸樺 │101年7月6日至8日臺東綠島│ │ │ │ │住處 │ │ │蘭嶼之旅 │ │ │ ├───────┼─────┼─────┼──────────────────────┤ │ │ │ │101年5月7日 │同上 │6,000 元 │陳連素蘭 │ │ ├──┼────┼───────┼─────┼─────┼──────────────────────┼────────────┤ │ 10 │許秀女 │101 年6 月19日│同上 │10,000元 │吳崑崇、曾秀媛、洪金城、許永發、蘇金盆、陳美│101 年8 月5 日小城故事三│ │ │ │上午10時許 │ │ │蘭、呂寶玉、陳明隆、游寶蓮、溫玉蓮、林清世、│義鄉參觀社區節能減碳暨環│ │ │ │ │ │ │蔡玫琳、周波、徐美貴、湯桂蘭、吳阿美、方瑞玲│保宣導觀摩活動 │ │ │ │ │ │ │、戴秋玉、李宜錚、歐娟如、徐國隆、徐月霞、吳│ │ │ │ │ │ │ │美鈴、李美華、黃勇傑、張台蘭、彭文俊、彭廖燕│ │ │ │ │ │ │ │燕、沈淑芬、葉柔、李吳水金、陶冠霖、陶曹美月│ │ │ │ │ │ │ │、黃色娥、王聖惟、陳見發、孫玉芬、陳阿香、李│ │ │ │ │ │ │ │忠信 │ │ ├──┼────┼───────┼─────┼─────┼──────────────────────┼────────────┤ │ 11 │汪美珠 │101年5月14日 │西盛公園 │12,000元 │魏早龍、施淑慧、魏伶晏、魏熒志、王綾蘭、郭泰│101年6月30日羅浮北橫之星│ │ │ │ │ │ │郎、洪心慧、郭瑋婷、郭憶涓、吳王秀美、吳佳陵│美腿山一日遊 │ │ │ │ │ │ │、吳瑞夏、彭月春、蘇淑燕、萬寶隨、廖素真、劉│ │ │ │ │ │ │ │明珠、葉洪波、賴慶森、賴林蘇 │ │ │ │ ├───────┼─────┼─────┼──────────────────────┼────────────┤ │ │ │101年4月19日 │同上 │37,800元 │吳春花、張朝煙、李寶月、黃芳帟、吳柏叡、吳梓│101 年7 月1 日歐洲古堡花│ │ │ │ │ │ │昀、楊美華、劉美玲、李秀蘭、劉木春、嚴稚玲、│園遊樂區、東豐綠廊一日遊│ │ │ │ │ │ │吳嘉展、江林秀香、呂秀梅、盧煜昌、林枝花、林│ │ │ │ │ │ │ │雨萱、林雨蓁、張淑貞、張淑惠、林羿緯、林美玲│ │ │ │ │ │ │ │、陳永泰、陳王桂、吳華章、高美月、黃瓊欣、張│ │ │ │ │ │ │ │秀枝、趙姵芳、趙麗娥、蕭士童、蕭玉君、江美英│ │ │ │ │ │ │ │、郭秀美、陳思琳、方珠鳳、劉馨月、許碧霜、張│ │ │ │ │ │ │ │淑娟、詹黃春蘭 │ │ ├──┼────┼───────┼─────┼─────┼──────────────────────┼────────────┤ │ 12 │杜義雄 │101年6月25日 │新北市新莊│5,900元 │無 │101年9月15日綠島二日遊 │ │ │ │ │區民安國小│ │ ├────────────┤ │ │ │ │ │ │ │101年9月22日金門國家公園│ │ │ │ │ │ │ │之旅 │ ├──┼────┼───────┼─────┼─────┼──────────────────────┼────────────┤ │ 13 │鄭于清 │101年6月6日前 │不詳 │400 元 │無 │入會費 │ ├──┼────┤ │ ├─────┼──────────────────────┼────────────┤ │ 14 │黃綺 │ │ │1,800 元 │無 │101 年7 月1 日歐洲古堡花│ │ │ │ │ │ │ │園遊樂區、東豐綠廊一日遊│ │ │ │ │ ├─────┼──────────────────────┼────────────┤ │ │ │ │ │3,200元 │無 │101年7月28日、29日臺灣玉│ │ │ │ │ │ │ │尋幽拾玉之旅 │ ├──┼────┼───────┼─────┼─────┼──────────────────────┼────────────┤ │ 15 │鄭素禎 │101年4月14日 │新北市新莊│1,800元 │鄭素禎配偶陳財祿 │101 年6 月17日拉拉山原始│ │ │ │ │區西盛公園│ │ │自然生態 │ │ │ ├───────┼─────┼─────┼──────────────────────┼────────────┤ │ │ │101年5月31日 │同上 │4,800元 │同上 │101 年7 月14、15日寒溪呢│ │ │ │ │ │ │ │山地風光二日遊 │ │ │ ├───────┼─────┼─────┼──────────────────────┼────────────┤ │ │ │101年4月12日 │同上 │1,800 元(│同上 │101 年7 月22日八仙山國家│ │ │ │ │ │起訴書誤載│ │森林遊樂區植物生態研習活│ │ │ │ │ │為1,200 元│ │動 │ │ │ │ │ │) │ │ │ │ │ ├───────┼─────┼─────┼──────────────────────┼────────────┤ │ │ │101年5月31日 │同上 │1,000元 │同上 │101 年8 月5 日小城故事三│ │ │ │ │ │ │ │義鄉參觀社區節能減碳暨環│ │ │ │ │ │ │ │保宣導觀摩活動 │ │ │ │ │ │ │ │ │ │ │ ├───────┼─────┼─────┼──────────────────────┼────────────┤ │ │ │101年6月24日 │遊覽車上 │600元 │同上 │101 年9 月9 日慶祝101 年│ │ │ │ │ │ │ │九三軍人節暨植物生態研習│ │ │ │ │ │ │ │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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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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