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温皓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溫皓宇」應更正為「温皓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溫皓宇」,顯係「温皓宇」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温皓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徐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