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志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65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柏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志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 101年8月24日 │ 101年7月22日 │ 101年7月29日 │ ├──────┼──────────┼──────────┼──────────┤ │偵查 (自訴) │新北地檢101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1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1 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5548號 │字第4664號 │字第4878號 │ ├─┬────┼──────────┼──────────┼──────────┤ │最│法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後├────┼──────────┼──────────┼──────────┤ │事│案號 │102 年度簡字第101號 │102 年度簡字第100號 │101 年度易字第3191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2年1月21日 │ 102年1月21日 │ 102年3月4日 │ ├─┼────┼──────────┼──────────┼──────────┤ │確│法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定├────┼──────────┼──────────┼──────────┤ │判│案號 │102 年度簡字第101號 │102 年度簡字第100號 │101 年度易字第3191號│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2月16日 │ 102年2月16日 │ 102年3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否 │ 否 │ 否 │ │數罪 │ │ │ │ ├──────┼──────────┼──────────┼──────────┤ │ 備註 │新北地檢102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2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2 年度執字│ │ │第2034號 │第2036號 │第364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