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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3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3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蔚良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蔚良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蔚良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書附表編號3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360 號),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被告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可易科罰金,雖被告所定之應執行刑逾6 個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 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36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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