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宜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宜晏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宜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 之偵查機關原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法院原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應予補充),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詹宜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後附聲請書之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